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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离职后还有效吗,创业板期权员工

从员工的角度看,这份合同极不合理、缺乏保障,问题如下(当然,员工永远是弱势方):

1. 加入时,期权是按x%谈的,现在转化为Share数后,x%的数额,应该在合同上体现吗?

2. 合同上是否要注明公司总股数?(不然怎么确认拿到的Share数是当初谈好的x%)

3. Share分ClassA, ClassB,合同上是否要体现Class类型、及对应的Share的数目?(不然拿到的Share数目,可能只是x%的ClassA的数量)(是海外注册公司)

4. Vesting Schedule为4年。满一年后离开公司,公司按Exercise price(极低)回购,员工明显吃亏。通常,公司按哪些价格类型回购?以Exercise Price回购,合理吗?

5. 满一年后离开,员工可以按Exercise price行权后持有share吗?

6. 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公司无需员工同意即可收回期权;且何为Competitor,完全由董事会定义。这样员工毫无保障(卖个白菜,都可以说有竞争关系)。合同上,是否可以明确定义Competitor的范围?

致股权激励A:你好,题主!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先和你讨论一个问题:“员工永远是弱势的一方”。这种观点并不全面,有时企业和老板处于强势地位,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但有时候员工处于强势地位,而企业和老板处于弱势地位。比如,一个企业要把一个普通员工培养成一个优秀的人才,花费金钱和精力是不容易的。突然企业遇到经营困难,原本需要人才与老板和企业共享。然而,人才跑了,换了工作。再难,老板也换不了工作,只能硬撑着。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你还能说“员工总是软弱的”吗?

其次,你觉得公司股票的期权合约极其不合理,缺乏安全性。你有权和公司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但这要看你是否有和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谈判失败,或者你不想谈判,那你就不用签这个让你很恼火的不幸合同了,呵呵!

以下是你具体问题的答案。

1.你需要确认原来的持股比例x%是以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的。公司的总股本正在变化。既然说的是股权比例,那就应该把股权比例写进合同里。

2.在合同中,有必要指出x%所基于的总股本。你把这个条款写清楚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公司会给你多少股份。

3.股份类型体现在表决权数量上,主要关注员工的股权收益,与是否写股权类型关系不大。至于股份数量,必须说明在任何时候都是公司总股本的x%。

4.一年后离开公司,公司以行权价格(极低)回购行权股份是合理的。因为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你股票,你需要做的就是在公司长期工作,比如3-5年。员工1年后离职的,不应享受股权收益,应将股份返还公司。但公司回购价格应为行权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更为合理。

5.如果你在公司上市前离职,一般会拿回你的股份;如果你在公司上市后离开,一般应该允许你持有股份。

6.“竞争者”的定义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界定。然而,根据惯例,当员工离开公司时,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该作废,无论他是否在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本问题答复人/北京智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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