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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交强险新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中新经纬客户端2010年9月10日。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9月19日0时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与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调整方案。

公告显示,交强险责任限额新方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每起事故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新保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方面,首先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为: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陕西、云南、广西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跨境保险最终保险费=跨境保险基本保险费(1)道路交通事故关联浮动比例为X,X取ABCDE方案之一。对应值)

第三,《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浮动比例X为X1至X6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上浮或下浮比例中的较高者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将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执行。2020年9月19日0时尚未结束的保单项下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0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20年9月19日0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