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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创业

  

  # 01.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档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满三年(36个月)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或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 02.适用范围   

  

  1.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开展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03.处理方法   

  

  宣告享受。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高校毕业生,由他们留存备查,《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无需留存数据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