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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字[2018]52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新兴行业登记并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兴行业登记并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办字〔2018〕52号

    2018-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现就做好新兴行业登记和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新兴产业登记工作

经营范围反映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积极关注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在办理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时,对于确有社会需求、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有政策文件、专业文献依据的一些新兴行业,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上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与支持,扶持新兴行业发展。对于超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标准的新兴行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会商明确新兴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表述,明确行业准入指引。工商总局对部分新兴行业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18版)》,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行业代码转换工作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统计、汇总数据标准的一致性,各级登记机关从2018年6月1日起在市场主体登记中使用新标准,向总局数据中心上报数据同步启用新标准。各地登记机关要将2018年6月1日前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业代码及关联信息等历史数据,在登记数据库中按照新标准进行转换。对于代码所标示类别名称、内容有变更的,要在数据转换中同步变更,或在企业办理变更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调整,确保行业代码与类别名称、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历史数据转换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新旧代码转换规则及对照表格,提供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供参考。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税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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