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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条件

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将上市交易。昨天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受理365家企业

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18家首批首发企业完成申购。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18家首批首发企业完成申购。截至6月29日,有96家再融资、3家并购重组申请平移至深交所审核。

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18家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值39.3倍,中位数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关注跟投制度实施情况,指导交易所及时做好评估,必要时适度调整完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保荐、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创业板改革系统完善了创业板交易机制,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整体定价效率。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三条措施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针对市场所关心的创业板如何严格实施退市制度时,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全面优化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具体包括:一是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退市时间。二是优化退市标准。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三是严格标准执行。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及操纵审计意见等。同时,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加强风险提示。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已有10年实践,现有投资者超过4500万。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的适当性安排。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加交易。对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打好民事权益救济“组合拳”

在推进创业板改革同时,证监会与有关方面一起努力,共同打好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组合拳”。

一、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人的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证监会同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下一步,将抓紧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实施落地。

二、推动出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等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也出台了创业板改革专门司法保障文件。

三、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5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将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另外,证监会正在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等制度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创业板退市条件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文/本报记者刘慎良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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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定位上,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好示范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和交易机制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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