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股票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第七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第八条本所设立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本所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九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二)上市保荐书;(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发行人及保荐人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