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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大股东减持窗口期规定高管辞职的减持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累积投票
创业板减持窗口期创业板大股东减持窗口期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敏感期中小板和创业板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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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治理2第一节总体要求2第二节股东大会3第三节董事会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7第一节总体要求7第二节任职管理9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13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9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0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25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25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31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35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5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40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43第八章内部控制.47第一节总体要求47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49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51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

2、制53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55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56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58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60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61第十章社会责任65第十一章附则67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

3、引。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

4、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

5、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

6、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7、。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二节股东大会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2.2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

8、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2.2.3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4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2.2.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

9、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2.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2.2.7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2.8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2.2.10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2.2.1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

11、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2.2.1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2.1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三节董事会2.3.1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2.3.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2.3.3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2.3.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2.3.5董事会。

13、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2.3.6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3.7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14、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总体要求3.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3.1.2董事、监事。

15、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3.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

16、担的费用。3.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3.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3.1.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3.1.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17、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3.1.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

18、本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本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本所要求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3.1.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

19、、清算等程序的;(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3.1.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第二节任职管理3.。

20、2.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3.2.2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

21、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2、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3.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3.2.6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3.2.7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

23、所其他相关规定等。3.2.8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3.2.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3.2.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24、3.2.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3.2.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25、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3.2.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3.2.14董事、监事和。

26、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3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3.2.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3.3.1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

27、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3.3.2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3.3.3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28、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3.3.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3.3.5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3.3.6董事审议重大。

29、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3.3.7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3.8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30、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3.3.9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3.3.10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

31、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3.3.11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3.3.12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32、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3.3.13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3.14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3.3.15董事在审议。

33、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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