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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

津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做好市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各类人员多种形式创业

(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农民、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个人,均可利用资金、场地、技术等进行创业。

(二)鼓励多种形式创业。创办一人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创办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放宽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年有效期制度,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不收取登记费。

创办各类企业。自然人可以共同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创办手工作坊。自然人可以从事家庭手工业、手工编织、小制作、小加工、小维修等手工作坊式业态经营,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可免于工商登记,应在工商部门备案,或申请短期个体营业执照。

  二、建立创业指标体系

(三)建立创业指标评估制度。选择1500户创业企业作为样本,建立创业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出资的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劳动用工量;生活服务、社会服务、生产经营和创新创意活动;销售额,增加值,工资额,纳税额;职工赡养系数,万人企业率等指标。(见附件1)

(四)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指标考评体系。将创业政策完善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企业存活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指标分解下达,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对指标责任人实施考核,实行月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评。(见附件2)

(五)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将市场因素、项目参与人因素、投资情况、经济效益、风险分析和后续服务等参数,分解为市场竞争对手状况、对项目参与人文化水平要求、项目所需启动资金、销售毛利润、投资回收期、后续服务期限等28项指标,综合评估创业项目。(见附件3)

  三、落实工商金融财税政策

(六)放宽市场准入。要认真落实我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团体化登记管理、扩大市场主体、放宽经营范围等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准予。

(七)拓宽出资人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设立公司或向存续公司增资。以股权出资的,按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引进创业领军人才。设立专项资金,大力引进电子通信、生物制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方面的尖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领办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7号)、《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津政发〔2008〕68号)执行。

(九)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制定包括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税费减免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对于涉及部门多、需要反复论证的政策,最迟应在2009年5月底前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制定出台。(见附件4)

  四、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

(十)强化市级创业培训服务机构职能。市劳动保障局通过置换场地的方式,将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迁移至中心城区,建立集创业培训、师资培养、小额贷款、企业孵化、项目征集评估、咨询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创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示范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十一)建立区县创业培训服务机构网络。依托区县就业训练机构,增加创业培训服务功能,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区域内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十二)完善街镇社区创业培训服务功能。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设创业培训服务窗口,增加创业培训服务公益性岗位,配合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创业者提供就地就近的政策宣传、培训报名、项目推介、贷款申请等服务。

(十三)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创业培训机构作用。增设一定数量的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完善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创业培训和服务能力,重点做好职工、青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十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创业培训师资基地的作用,制定我市创业培训师资考核管理办法。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主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的公共创业培训机构以及高校培养师资,今年全市培训师资达到200人。规划期末,全市师资达到1000人以上。其中,每个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教师不少于10人,每所高校不少于5人,实行持证上岗。全市每年组织2次教师进修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每年组织1次师资资格考核,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强化创业教育培训。制定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培训标准,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面向已成功创业的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的创业培训机构要继续开展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等培训。市教委将"知晓创业"培训融入大学和职业教育教学体系,对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在规划期内,全市年均开展创业培训2万人次,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1:6;到规划期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活动的比例达到60%,创业成功人数占当年毕业生总量的5%。全市累计开展创业培训8万人次,扶持4万人成功创业。

(十六)开展创业实训。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实训。到规划期末,全市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数量不少于1000家。重点实施"三个100"工程,工商联负责在生产加工、商贸零售、种养殖和服务等行业中筛选100家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共青团依托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建立100家青年创业实训基地;妇联依托女企业家协会,建立100家女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

(十七)引进先进创业培训技术。市劳动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优势,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创业培训项目。2009年4月,与全球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完成签约,引进实施模拟公司实训技术。在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集培训教室、实训场地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模拟公司天津中心,开展模拟实训项目,年模拟实训能力达到5000人。规划期末,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开展模拟公司培训项目,全市年模拟实训能力达到1万人。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劳动者实现技术技能创业,同时为创业企业储备和提供所需人才。充分发挥公共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力量和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构筑多种类、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形成百万人次以上的年培训能力。依托国家职业展示中心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需要,更新完善职业技术标准;围绕新兴职业发展,积极承接国家统考和实验性鉴定项目,大力开发新职业标准,并在全国积极组织推广和试验。在职业院校和企业,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100个技师研修站,打破年龄、身份、比例等限制,通过名师带徒、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攻关、技能竞赛等形式,形成技能人才培养考核评价的新模式,造就一批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十九)开展企业家带徒授业活动。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工商联、市教委,从民营企业中筛选1000名优秀企业家作为导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择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人员作为学徒,开展导师带徒授业活动。通过企业家"传、帮、带"方式,使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不超过1年的导师带徒授业协议,在此期间企业按月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对带徒授业取得成效的企业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二十)发展便民商(农)贸市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商(农)贸市场的布局和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群众需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土地等形式,新建一批便民商(农)贸市场,优先吸纳本市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等创业人员入场经营。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场创业的,减免租金和各项收费。

(二十一)建立区县创业培训服务场所。各区县、各经济功能区要根据社会创业需求和区域发展定位,选择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工业小区和厂区、商业区建设为公众创业园。其中,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区县和经济功能区要在2010年全部建立。

(二十二)认定创业基地。对社会力量新建的创业园或商贸市场,吸纳新办创业企业数量在50家以上的,以及现有的创业园或商贸市场年新吸纳新办创业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的,可认定为创业基地,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三)发展高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制定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政策和办法。鼓励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电子通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和节能环保等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综合技术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预孵化、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嫁接、市场开发、共享服务、场地提供等各类企业发展服务。到规划期末,全市要建立70家左右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二十四)建立高校创业园角。市教委要组织有条件的高校安排一定的场地,建立创业园角,成立具有完备创业服务功能的管理机构,为校内创业提供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实现自主创业。

  六、加强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五)创新银行贷款新业务。各银行机构应从创业者实际融资需求出发,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注重流动性、提高有效性、增强融资性、实现多样性。建立预审制、限时审批制等制度,创建信贷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开发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个人信用贷款、个体户贷款及支持个人创业的短期借贷等各类信贷业务。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保理融资、联户联保贷款等适合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产品。

(二十六)鼓励创建新型融资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引导、鼓励、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设立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从事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创业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009年在环城四区首先建立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到规划期末,所有区县均要建立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

支持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银监会批准成立贷款公司,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为辖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

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津金融办〔2008〕66号)的规定,鼓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

(二十七)解决抵押质押问题。发展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积极发展动产抵押、质押,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存货抵押,林权、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抵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

创新担保方式、拓展担保物范围。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担保物他项权利登记服务。

(二十八)建立市、区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面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下放区县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摸清底数,结合区县实际情况测算小额担保贷款需求,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基于区县出资等额匹配。已建立担保机构的区县要在年内增加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本区域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营,主要用于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参加市级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初次贷款和循环贷款提供担保。

(二十九)建立各类创业发展基金。市创业发展促进会要加强与市工商联、个私协会、各行业协会等合作,扩大会员规模,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会员自愿注资的方式,新建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基金,定向为会员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市人事部门要设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金,围绕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需求,充分利用好每年2亿元的专项资金,引进一批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科委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天使投资等基金规模,支持创办和发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市教委要设立创业教育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场地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天使资金、高校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的运营、国际合作等;团市委要设立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并继续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大连银行协作,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市妇联要进一步加强与世界银行合作,扩大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基金规模,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并将现有融资机构改制为公司法人。

  七、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功能。在全市241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增设创业培训服务窗口,在劳动保障协管员中选聘创业服务协调员,从事创业宣传、创业服务、政策咨询等工作。

(三十一)强化各级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一条龙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的创业培训服务机构,依托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设立创业服务代办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

(三十二)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培训服务机构的专家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各级创业培训服务机构要聘请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服务队伍,各服务机构应不少于10人;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部门,面向社会招募创业服务专家和志愿者,建立1000人以上的志愿者队伍。

(三十三)建立社会化创业服务专业平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发展、企业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控制、企业组织管理、法律、保险、审计、职业培训、技术转让、经营管理信息服务等政府购买成果的创业服务类别,凡合法经营和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并自愿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帮扶的社会专业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由中标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性服务。

(三十四)加强创业培训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要搞好专家、志愿者队伍和创业者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安排专家和志愿者进行对口服务。建立志愿者储蓄服务制度。每年根据服务记录及创业者满意度等工作业绩,评选优秀专家和志愿者,并予以表彰。

(三十五)加强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要对现有的创业服务网站进行更新、扩容、升级,及时登录和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案例、专家名录等信息,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各区县的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和各高校等进行联网,搭建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八、加强创业项目建设

(三十六)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市劳动保障局与中国(天津)专利产权交易中心建立联络合作机制,每季度举行专利技术研讨会,选择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作为创业项目;与中国就业促进会联合向全国征集具有地域特点的"名、特、优、新"创业项目;与国际加盟连锁企业协会合作,广泛征集加盟连锁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市级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低于1万个,每年入库的新项目不少于总量的20%。建立创业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续存创业项目核查工作,对于连续两年无人选用的项目,实施退出,每年更新率不低于10%。

(三十七)建立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劳动保障局要依托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规范标准,对入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

(三十八)建立创业项目定期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在平面媒体、网站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专栏,每月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每月定期举行制造、商贸、服务以及种养殖等不同行业的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组织区县创业培训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符合其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创业项目推介会。

(三十九)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推介活动和创业论坛。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就业促进会每年定期共同举办全国性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市级创业项目库中,筛选不少于2000个项目参加展出。结合展示推介会,邀请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创业理论专家、政府官员等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扩大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影响力。

  九、职责分工

(四十)在市委、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市就业委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天津市2009年-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市就业委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和有关企业集团、社团组织等,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四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任务指标,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网络体系,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培养创业培训教师,引进创业培训技术,设立创业项目库,筛选推介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推进创业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免费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创业补助金等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十二)教育部门要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将创业教育列入高校评价体系,做好各级各类毕业生的创业引导工作,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普及创业知识培训,依托院校中试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立校内创业孵化园,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农委要摸清并掌握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制定完善适应农村创业需求的扶持政策,支持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发展,加快农村商贸物流、中介服务、旅游观光等服务业项目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生产合作社、产业协会、技术协会、农村经济人。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服务和扶持工作。

(四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证照审批及管理工作,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配合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对非正规就业组织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于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投身自主创业、增加就业岗位等活动,要从政策和资金扶持上给予支持,增加担保贷款基金额度,扩大贷款扶持范围。

金融部门要制定措施,进一步做好对民营企业、自主创业者的融资服务工作,促进其稳定、快速发展。

市容、城管、城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制定措施,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宽对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的审批限制,为创业人员利用房屋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等提供便利。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要组织和带动社会资源,积极利用闲置厂房、楼宇、都市工业园区、区县工业园区等场所,充分挖掘其孵化企业的潜能,为创业小企业提供功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服务。制定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为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四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将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安排必要场地兴办创业园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设立担保机构,全方位促进创业。天津滨海新区要重点围绕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建设,兴办零部件、装配、包装、运输等中小企业,鼓励创业者在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航天航空等领域进行技术创业、知识创业。中心城区要建设一批科技型、环保型、节约型、效益型、就业安置型、社会公益型的特色都市工业小区,发展都市创意创业园和便民商贸市场,推动社区商业、餐饮业、住宿业发展。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加快乡镇工业区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集贸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等各类市场建设,鼓励创业者兴办农产品加工、新型建材、冶金制品、环保产品、自行车及配件、服装加工等中小企业。

(四十五)市总工会要充分发挥职工创业基地、再就业联社等机构的作用,扩大津工超市连锁经营、社区服务等创业实体,鼓励职工创办为主业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要进一步挖掘培训资源,扩大创业培训基地规模和数量;要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创新创业,有组织地开展创业就业。

(四十六)团市委要充分发挥青年创业广场、青年就业指导中心、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机构作用,开发适合青年的创业项目。建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发展青年创业就业基金,完善青年信用诚信体系,实施青年小额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