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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耕地保护承担了新使命,但在耕地保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具体难题。为此,我们邀请了专家“耿宝军”,对农保新政在农保领域的重点,以及农保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答。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资字电发〔2019〕39号),进一步明确了生猪养殖用地扶持政策。那么,生猪养殖配套用地是否意味着放松对占用耕地的管理?生猪养殖用地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如何协调?
问题一
生猪养殖用地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吗?从土地利用格局来看,答:生猪养殖设施会破坏耕地,且难以恢复。考虑到生猪养殖也属于农业生产范围,为支持生猪养殖发展,现行规定将生猪养殖用地视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占用一般耕地。
但是,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防止耕作层被破坏,保证粮食生产能力。因此,生猪养殖用地是不允许的,也不应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题二
养猪用地如果占用非耕地,有什么鼓励政策?鉴于生猪养殖用地会破坏耕地,为尽可能保护耕地,答:鼓励地方政府利用荒山、荒坡、荒山、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考虑到区域差异,对于占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鼓励支持政策,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决策,如适当扩大附属设施用地比例等。但在占用未利用地进行生猪养殖时,当地政府也要合理选址,特别是要注意生态保护的要求,切不可破坏或影响生态环境。
问题三
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后,是不是意味着养猪可以随意用地?从具体功能来看,答:的生猪养殖设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猪养殖圈舍和必要的绿化带。这些都是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限制。二是水产养殖生产中必须建设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设施。这些都是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以超过15亩,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的7%。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量大的养殖项目,如果配套设施用地按7%超过15亩,政策会支持和允许。
问题四
养猪用地是否可以三方签订协议后直接用地,无需备案?本次答:生猪养殖用地保障政策是在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127号)界定的土地支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当前生猪养殖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出土地支持意见。在征地方式上,允许农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后取得土地并开工建设。同时,为加强土地使用监管,保障农业用地,乡镇政府还需将土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建设计划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部门有责任通过备案及时告知乡镇政府纠正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