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19年供暖季于3月15日24: 00结束,供暖费用问题再次被提到桌面上。长期以来,当用户认为供暖存在问题时,大多选择拒绝缴纳采暖费来表达不满。
法院几乎每年都会收到辖区供热单位提交的堆积如山的投诉,而这些案件大多以输给用户而告终。为此,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用户关于取暖费纠纷的三个误区。
案例一:如果房子空置,你要交取暖费
几年前,何女士和爱人给儿子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住,房子登记在何女士名下。后来儿子出国读书,房子一直空着。小区供热单位向何女士索要取暖费。何女士认为,房子一直空置,她从来没有享受过供暖,小区都是分户供暖。她曾要求供热单位关闭阀门,暂停供热,但供热单位仍要求她缴纳60%的年费。她不同意,双方也没达成一致。何女士认为供热单位单方面强制她提供自己不需要的供热服务,她有权拒绝缴纳采暖费。最后法院判决何女士全额支付取暖费。
法官释疑: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助理法官邓建安表示,现在大部分建筑都提供集中供暖,一旦停止,必然会给邻居带来伤害,影响整体利益,因此不存在单方面停止供暖的可能。空置房和不需要供暖都不是拒绝缴纳取暖费的正当理由,取暖费仍应全额缴纳。
对于部分采用分户供暖的建筑,《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18条规定:“拥有独立分户供暖系统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暖和共用供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可暂停供热单位供暖。经协商,供热单位可以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础费等事项达成协议。”至于停热后需要支付的基本费用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中规定的标准为采暖总费用的60%。本案中,何女士未与供热单位就停止供热达成协议,仍应足额缴纳采暖费。
案例二:自测体温记录不被法院受理
王女士几年前买了一套二手房。装修的时候,她觉得原来的暖气片又旧又丑,就换了一个新的暖气片,装在外面。入住后,王女士觉得室内温度明显过低,于是打电话给供热单位进行维修。第二天中午维修人员上门测温,结果是19。王女士认为中午测温结果会明显偏高,所以拒绝在测温单上签字,以后不交取暖费,拒绝供热单位人员再次入户测温或维修。供热单位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王女士提交了一组近年来室内温度计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温度在14和15左右。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判决王女士全额缴纳取暖费。
法官释疑: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规定采暖室内温度标准为:室外日平均温度在-7以上时,卧室、客厅温度不应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7和高于-9时,卧室和客厅的温度不应低于16。当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等极端天气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时,供热单位可免除责任。
助理法官邓嘉楠说,室内温度通常是以供暖单位的测温单为准。如果用户认为测温单结果有误,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14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的具体检测方法由试验制定
张先生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合同约定了张先生在每个采暖季应缴纳的采暖费金额和时间,但未约定逾期罚款条款。张先生欠款后,
暖费,供热单位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清所欠费用的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张先生认为,既然双方合同对违约金未做约定,供热单位向其索要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法官解读:
采暖费是供热单位维系生存、继续提供服务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书面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实践中,如果供热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及标准,供热单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基准要求欠缴费用的用户支付违约金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采暖用户倘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过错程度较轻或供热单位亦存在过错的,法院也可能会酌情减免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