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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创业补贴政策 伤残军人创业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请注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从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收自主择业退役士兵。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按3年内(36个月)实际从业人数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固定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当地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请注意

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

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就业的新办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人数占企业总数60%(含)以上的,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复员证)。

随军家属,请注意

自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凭处级以上政工部门出具的能表明身份的证明)免征增值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队(含)以上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载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军人,请注意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政〔2017〕36号)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人数予以安置,并按定额立即退还增值税。

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职工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医疗机构),每名残疾军人每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元。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三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有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的,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金额后,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货物、劳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金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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