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类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补贴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已建卡享受低收入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下同)、未在城乡继续深造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含已建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电商创业培训,下同)。以上五类人员均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证书,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取得就业技能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每名补贴700元。获得创业培训证书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培训300元/人,企业创办(完善)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参加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员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相应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确定。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每名技师3000元,每名高级技师4000元,每名高级技师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000元。新学徒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的60%(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农村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两个来生”,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将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将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培训费用采取“先付费”和“信用付费”的方式。培训人员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拨付。
二、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开展劳动者培训。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生产经营ent
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当年未就业或两年内离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给予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灵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补贴先发后补。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创业补贴政策(一)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
(二)运营补贴。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项目补助。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网上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300元。
七、企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奖补政策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 扶贫补贴政策
一、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有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就业扶贫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在贫困村开发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岗位安置外出就业困难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乡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贫困县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就业提供帮扶,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结合岗位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切实保护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由岗位开发或安置部门统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乡镇且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乡镇实际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贫困劳动力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四)企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奖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创业扶贫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1500元,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四)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补贴。支持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发展,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根据申请条件,分别给予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小微企业不超过15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

完
文章来源:商丘人社工作
总策划:刘少杰
统筹:赵晨斐
编辑:张晓涵
校对:赵金鹏
编辑部主任:王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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