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新宇)3月9日,广东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根据通知,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出售、出租车辆等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推广中使用“以租代购”、“车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模棱两可的字眼,不得变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因此,广东成为全国第一个明确以车辆销售、回租等方式变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省份。
在审慎合作方面,广东金融监管局要求辖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和管理,审慎配合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配合利用转租赁开展“长付短付”资金错配、“租金贷”业务等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避免合作机构“长付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
如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在展业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声明相关融资租赁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出于为个人用户留户的考虑,广东金融监管局强调,如果最终承租人是个人客户,融资租赁机构应签订包括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整个业务链条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签订的多方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并直接或者变相增加承租人的费用;不得同意异常高的处置或收取费用。同时应列明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支付期限及方式、综合年化率说明、币种、权属等。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并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扣留、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得采取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如追逐竞跑、停车、砸车等。
事实上,在广东正式提出监管要求前一年,汽车消费分期的宣传服务及其背后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违反监管要求,在市场上就存在争议。“我是租车还是买车?”个人消费者遇到问题往往会想到反问句,所以相关投诉并不少见。
去年8月12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山东金融监管局表示,近日接到相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对于这类业务,山东金融监管局认为已经“涉嫌违规”。
报告称,山东省金融监管部门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权利义务不平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结束的情况下,尴尬或拒绝履行车辆放行义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上述所有情况都可能对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大部分新车和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都是依靠各地发放的融资租赁牌照来运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面对《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但是,不管是什么形式,根据合同还是协议,有些消费者认为分期“购买”的汽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
“毕竟,这辆车已经被抵押了,”奇材智库高级研究员毕告诉记者。“车虽然是消费者使用,但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更严重的是,一旦还款违约,车可能会被直接拖走”。毕还建议,除了司法,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金融,消费者应与相应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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