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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开了一个所谓的小额贷款“服务站”,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说信用不好的“黑户”也能成功贷款。因此,“服务站”未经审查的信息给北京某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朋友圈发消息「黑户白户都能贷」
2016年,天桥区某写字楼增设了一个所谓的“服务站”。“服务站”开设时间不长,全部来自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中介。原来,当初,一个叫刘默刚的男人,在朋友圈里贴了一个小额贷款广告:“所有黑户都可以借钱!」
很多人都知道,在申请银行贷款的时候,“黑户”和“白户”很难贷得成功。“黑户”是指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人,“白户”则没有任何信用记录。
广告发出后,——“服务站”的另外三位成员杨、郝摩超、刘陆续转发了这条消息。很多人来参观,想通过“服务站”获得小额贷款。四个人也带来了很多客户申请。
贷款的钱从哪里来的?北京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所谓的“服务站”,寻找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在“服务站”里,钱是由刘默刚管理的,其他三个人各有分工。
100 多人里 32 人贷款成功
“最高贷款3万元,公司(月)利息2分3分。刘默刚在庭审讯问中透露,3万元的贷款,贷款人(每月)需偿还利息690元,公司承诺“服务站”可获得贷款人已付利息的30%。
刘默刚透露,当时他们每笔交易收取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手续费,贷款人同意办理“转贷”。同意此条款的中介和客户将银行卡留在“服务站”。贷款发放时,“服务站”会从卡里取出“手续费”,然后交给中介或客户。
根据交易记录,刘默刚等四人上传了上百名出借人的信息,最终有32人拿到了贷款。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北京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要求大家还贷,但是贷款人的联系电话要么变成了空号,要么注册地址没有这个人,渐渐联系不上刘默刚等人。小额贷款公司报警后,同年警方陆续逮捕了刘默刚、杨、郝摩超。后来,刘也主动投案自首。
据统计,刘默刚等四人共放贷约91万元,仅杨一人也放贷11万余元。
一审判决时,刘默刚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1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自首的刘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4 人私分 19 万元「手续费」
二审期间,刘默刚等人表示,之前并不知道这种做法是犯罪。杨说,自己虽然是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签约的“服务站”站长,但并不在乎钱,也没有能力核查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公司的初审资格。
实际负责“管钱”的刘默刚辩称,他们上传的100多份材料最终只有32份通过,说明北京公司有能力识别,对提交的贷款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是上级公司的责任。但在法官的追问下,刘默刚不得不承认个别申请人的信息含有虚假成分。
检察机关指出,在一审中,本案主犯与从犯没有区分,因为刘默刚等四人都参与了诈骗的全过程,均分犯罪所得,几个人只是分工不同。
据检察机关介绍,“服务站”的4人最终私下瓜分了19万余元的“手续费”。男性
们的举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骗贷罪入刑法,切莫一时糊涂走上不归路

贷款诈骗罪已明确写入刑法,伪造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将触犯刑法并判刑,切莫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骗贷一旦被发现,将承担以下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相关刑罚罪名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严重者将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