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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走底线、救急、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旨在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一年,也是摆脱贫困的一年。民生保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多谋福利,多解民生之忧,弥补民生在发展中的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意见》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是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的重大工作部署。
《意见》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首先,关于社会救助的发展目标,首次提出了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也就是说,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善中国特色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使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健全完备,制度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利民,保障功能有效发挥,使城乡贫困人口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加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安全网更加密集可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二是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意见》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分为三个救助圈,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特殊救助和紧急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三是在社会救助方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型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人员提供探视和照护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助人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四是在社会救助发展中,突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点,加快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五个方面改革。首先,援助目标的范围有了新的扩大。在原有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产业就业帮助其脱贫的重残、重病患者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进城务工人员,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帮扶。积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临时救助的经验,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二是救援项目有新内容。《意见》在巩固专项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取暖救助,做好困难人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低收入家庭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三,救助对象的认定方法有了新的调整。《意见》提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低保、极端贫困等社会救助的核实确认权限可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基于便民,取消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救援管理有新要求。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多主体、多方位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对于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每年检查一次;为减轻基层人员工作量,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果在审查期间,领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援助水平将不再调整。第五,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有前景。《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完善的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能救助;另一方面推动救援服务向移动终端延伸,实现救援事项的“掌上化”“指尖化”,方便百姓,造福百姓。
《意见》围绕增强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等方面提出重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基层服务能力。《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统筹规划,根据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置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建议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助理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明确要求将开展社会援助所需的资金纳入各级地方预算。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意见》要求完善“双随机性、一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的事后监督。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更加定型具有重大意义。(作者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社会救助分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0年08月26日 1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