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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助贷,北京贷款咨询助贷路经理

监管利剑,互联网贷款市场迎来监管规则升级。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出资比例要求、集中度指标、额度管理、跨区域展业规范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查漏补缺”。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通知也扼住了助贷消金机构的咽喉。在监管的“升级”下,市场分析认为,后续助贷业务难度将升级,黄金消费者将告别粗糙的“躺赚”时代。

提升贷款匹配难度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贷款规范通知,不仅震惊了商业银行,也震惊了作为银行间广泛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平台的业务。

通知称,在重申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格禁止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外包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量化指标。它们是: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商业银行和单一合作伙伴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且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总余额的50%。

众所周知,近两年来,不少银行机构开展了互联网贷款尝试,不少与助贷机构采取了合作方式,包括营销客户、联合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技术、逾期催收等。他们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但由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能力不同,“助贷”机构也是良莠不齐。在合作模式不一致的情况下,产品合规性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对此,2020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限额管理和合作组织集中度管理要求;该通知进一步限制了出资比例和集中度管理,对第三方助贷平台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科技专家苏指出,这一通知将对贷款业务规模产生影响,进而对互联网贷款整体规模产生影响。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影响最大。目前贷款领域主要集中在线上领域,50%的额度将迫使商业银行平衡业务结构。

此外,《通知》进一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独立性和责任性提出了严格要求。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成今天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很多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险控制仍依赖于科技合作伙伴。之后,科技合作伙伴将调整与银行的合作,从共同开展风险控制,到帮助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能力。

事实上,对借贷平台的另一个“致命”影响是停止跨区域展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拓展业务领域,但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很大风险和隐患。对此,通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放贷行业从业者张洋(化名)向《今日京商》记者坦言,“目前中西部地区很多中小银行过去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上赚了不少利润,但机构的主要贷款用户分布在东南沿海。在这之后

事实上,针对这一监管要求,一些机构已经采取了行动。张洋告诉《今日新京报》记者,“整改必须改。在这个通知发出之前,我们公司已经在进行资金和资产的属地匹配。但是对于小机构来说,科技能力不强就很麻烦。幸运的是,这份通知给了足够的政策缓冲期,也给了市场足够的调整时间。”。

针对整改情况,本通知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总体与《办法》保持一致,分两个阶段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额度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线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2022年7月17日前督促指导机构有序整改。关于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截止”,要求新业务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针对后续的展业,张洋向《京商今日》记者透露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多”,并且每个省都尽可能有机构资金覆盖;另一个是“特殊”,瞄准长

三角、珠三角、中部人口大省等信贷需求旺盛地区,其公司将会加大机构资金开发力度。


消金“躺赚”模式被掐断


除了助贷机构外,此次通知对持牌消费金融的影响同样引起业内关注。


根据通知,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样应适用通知和《办法》要求。


苏筱芮认为,此前,消费金融公司纷纷开启金融数字化转型,大刀阔斧砍掉线下业务,尤其自后疫情时代以来,机构加强了对线上场景的铺设,此次新规或将使消金公司重新审视线上线下的业务结构。


从整体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已具有一定规模,且不少机构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消费金融行业从业人士李民(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次通知对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影响是,此前借助牌照优势,作为资金方躺着挣钱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没有构建自己的风控能力和获客能力,今后展业会举步维艰。


李民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消费金融公司和第三方合作展业主要有“助贷模式”和“分润模式”两大类。一种是消金机构作为纯资金方的助贷模式,这一模式下,消金机构作为纯粹的资金方,包括获客、风控、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都由助贷平台操作,这一模式初期,助贷平台甚至会兜底,持牌消金赚的也是所谓的“无风险”快钱;而分润模式下,合作机构仅仅是流量提供方或者获客渠道,风控和运营都由消金机构管理,助贷机构不需向资金方进行兜底,资金方也不再是获得固定收入,如果风控能力强,资产运营得好,甚至能分得更多利润。


“此次通知规范后,消金行业简单粗暴的助贷模式将被直接扼杀。”李民称,此前大部分消金公司,尤其是规模不太大的机构,基本上都是当资金方,今后这种模式肯定行不通,后续大家会更倾向于选择分润模式,增强自身的风控能力和运营实力。


于百程进一步补充道,通知中针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对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也会有影响,具体要看出资比例和规模,而展业区域限制或并不适用于消费金融机构。


互联网贷款告别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但《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前述负责人进一步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通知多处内容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又如“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2020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苏筱芮认为,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思路呈现出多个特征: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理念,在该框架下厘清对同类业务活动的认定标准,同类活动需要遵照相同的监管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于百程同样评价道,此次通知是针对2020年7月《办法》的进一步细化,通知发布是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总体监管方向与《办法》一致,但在要求上则更加明确和严格。通知将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也纳入统一监管,避免了监管套利。


针对后续展业,苏筱芮建议,机构需要放缓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扩张的步伐,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和集中度管理流程,将工作重心转至平衡业务结构、提升业务质量等方面。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