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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2年有效期 担保人有权不还利息吗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方借款10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c为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载明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两年后终止。2015年7月1日,乙方起诉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丙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被法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丙公司则辩称乙方主张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约定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审理中,对于C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观点一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保证期间为两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无效。否则就会出现因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只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悖论。因此,约定的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无效。

观点二

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不视为无效,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如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没有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当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的,视为无不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从上述规定来看,保证期间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并未对保证期间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保证期限超过两年是否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

1.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但主债务人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意味着主债务人仍有给付义务,主合同对保证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仍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受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时效期间”是指主债务的时效期间。由于保证人对超过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后不支持抗辩,主债务人不提时效抗辩,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当然不成立。

2.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请求成立的,因保证合同是主债务的从合同,虽然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且在保证期间内,但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的约定对保证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免除其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