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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以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载体。虽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大多数用人单位还是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天我们来说说为什么公司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缺乏法律意识
虽然大家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大多数人还是有选择地去理解。大部分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了解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老板股东对《劳动合同法》兴趣相对较低,更愿意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公司老板可以通过学习《公司法》了解更多的股东权利义务,通过学习《合同法》了解日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而言,公司老板更愿意学习《公司法》 《合同法》,可能不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未依法签订的法律责任。
二、不愿意为劳动者交社保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机构责令缴纳滞纳金,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以一次至三次罚款。对于雇主来说,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例如,A公司有140名员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薪总额为42万元。
如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140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发生以下费用:养老保险:3613*O.16=578.08元,失业保险:3613*0.008=28.90元,医疗保险:5557*0.1=555.70元,生育保险:5557*0.008=44.46元,工伤保险:4713元
因此,许多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关系,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不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障的结果,降低社会保障的劳动成本。
三、不愿意承担辞退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与劳动者续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的两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缺乏可以直接面对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利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非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从而免除被辞退员工的赔偿义务。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也是对自己和对方的基本尊重。
各位朋友,您是否知道其他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呢?欢迎留言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