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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科创园,南京紫金创业园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从“十一”开始实施,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作出立法解释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于2014年7月25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夏对《条例》作了立法解读,并对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了立法解读。

口译1

口译1

有了“科技九条”,为什么还要引入《条例》?

就是让好的政策持续长期的发挥作用

围绕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紫金特色社区建设发展,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什么要出台地方性法规?

夏:这需要我们从当下的背景去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做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协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指出,重大改革要有法可依,先立后破,有序推进,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与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相比,法律更加稳定、持续、有约束力。在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基础上制定《条例》,就是要运用法律思维,前瞻性地采用法律手段,将我市近年来出台的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和特色社区建设发展的实践经验升级为地方性法规,让好的政策和经验能够持续长久地发挥作用。

解读二

解读二

《条例》关于“含金量”有哪些新规定?

新的土地使用管理条例将大大降低特殊社区的土地使用成本,防止“墙内开花墙外香”

《条例》除了吸收了之前我市出台的“科技九条”等多项政策措施,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之外,还有很多具有“含金量”的新规。

夏: 《条例》第十五条的两项规定,对此后的特殊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初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科技研发用地明确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划拨供地。这对降低特殊社区建设用地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依法以入股、合资、共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这项规定更为重要:它提供了一种在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到期后进行改造的方式;有效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短缺与好项目落地难的矛盾;也为前期孵化器、加速器的努力找到了回报路径,有利于强化地方财力(税收),防止“墙内开花墙外香”和“南京种树外乘凉”的现象。通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带动城郊农民致富,增加农民经营收入和劳动收入。

解读三

解读三

特殊社区的各类平台都是政府资助的吗?

创业苗圃和孵化器主要由政府投资,加速器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投资,总部基地由市场主体投资

所有特殊社区都是政府资助的吗?政府会因此而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吗?

下公溪:特色社区各类平台均非政府资助。《条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创业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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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


如何保证进入社区的人才和项目质量?


特别社区的项目实行“凡进必审”


进入特别社区的人才和项目都将享受一定的政府资助。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才质量和项目质量呢?


夏公喜:立法的本意是通过特别社区集聚高素质科技人才,促进特别社区创业创新,因此需要进入特别社区内的人才和项目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和高成长性。为此,有必要建立较为完备的人才和项目筛选机制。《条例》规定,紫金科创特别社区建立评审制度。第八条规定“实行科技创业政府资助人才(项目)专业管理制度”,“对科技创业人才进行量化评价”,并“设立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特别社区的项目“凡进必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列为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


解读五


解读五


为什么孵化器、加速器项目期满后一定要退出?


如果不退出,特别社区就和传统园区没有差别


《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期满后应当退出,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什么孵化器、加速器项目期满后一定要退出?


夏公喜说: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孵化器、加速器的性质和功能。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孵化器以孵化初创期企业为目标,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进入加速器;加速器主要以培育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目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孵化器、加速器项目期满后退出,有利于腾出空间,使有限的资源应用到企业成长的服务中去,否则我们的特别社区与传统园区没有任何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