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对一起因“套路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潘某元、李、许等人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默鹏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陆海军刘晶)
8月27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对一起因“套路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潘某元、李、许等人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默鹏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陆海军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