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社保补贴期将在减免期内顺延
企业担保贷款扩大并降低利率,降低门槛
湖北创业就业符合条件并可享受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近日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延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延长期内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免征企业按延长期内单位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减半征收的企业,补贴减半发放。延长期医疗保险补贴按延长期单位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的一半予以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或顺延补贴期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贴期限不予延长。
关于商业担保贷款,《通知》补充调整了天津市商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部分内容:
增加支持团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群体应纳入扶持范围:平台聘用期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购买生产经营工具的人员;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利用贷款购车进行租赁经营的个人;贷款买车加入网约车平台专职司机(平台需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络汽车公司或其子公司;对于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如果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以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降低申请门槛。当年新招录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占现有员工数量的比例从20%下降到1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下降到8%。新申请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于反担保要求。
允许合理延长。对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可以展期。延长期内,政府给予正常利息补贴,可持续至2020年12月31日。原则上,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冠肺炎病,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降低利率。经办行新增业务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LPR 100个基点降至不超过LPR 50个基点。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并签署但尚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合理分享利益。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提高担保基金的效率。如果各区上一年度经营担保贷款的还款率(上一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一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可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经区政府同意,本年度经营担保贷款负债余额可扩大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关于就业见习补贴期限,《通知》澄清,因疫情原因,就业见习单位无法复工,见习人员无法复工等。而正常的就业见习无法进行,导致临时中断的
关于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验收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廖)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