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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和大公司哪个好 进创业的设计公司好吗

特约律师王

引言:'s作者的一个朋友打算和B、c一起创业,三位创业者的初步假设是:A负责公司的管理,A有多年的行业管理经验;b负责业务发展,其本地网络资源可接受;负责提供公司运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车辆。经初步协商,三人决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过程中因各自出资及股权比例产生争议。a认为,公司是自己参与整个经营,不仅需要出资,还需要更多的精力管理,其份额不应低于34%,低于上述比例。另外两名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以防与自己的经营管理意见相违背,不利于公司发展,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b认为他的股份不低于51%,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业务,他为公司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果股权低于51%,在公司里也不是说不可以,但公司的经营决策要自己决定。c觉得A和B的股权比例太高,只剩下15%的股权,不公平。公司一旦盈利,收益就太少了。在最后几轮谈判中,三方并没有在股份比例上互相让步,而是相互分手,从而将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扼杀在摇篮中。

创业过程中如何分配公司股权?这种问题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小股东坚持34%股权,大股东坚持51%股权?只想要分红却不想管理公司的股东怎么办?这些想法都来源于《公司法》关于赋予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本案有什么关系。根据对公司影响的重要性,可以分为两类。

重大事项的职权。's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关于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上事项与一个公司的生死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必须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即持有66.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同意通过,这些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生死。话虽如此,大家也能理解为什么A坚持34%的股份,即在公司生死存亡的情况下,未经A同意,B、C不能作出涉及上述权利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一般事项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从上述事项可以看出,上述权利主要是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决策事务,可供选择的方案很多,不需要多数股东同意,但通常会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所以作为B的股东,我希望股权占51%,也就是希望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有足够的话语权。

看到这,大家都会觉得,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人注定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其实不然,以下方法可以解决本案中遇到的“瓶颈”,让本案中三位股东面临的问题得以解决,公司得以顺利成立。

一、利用公司章程。

: #A3A3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很多《公司法》没有强制要求或规定的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章程进行规定,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在公司的运行中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来进行。例如:召开股东会的时间,法律规定需要提前15日通知,本案例中只有三个股东,可能就不需要这长时间提前通知。那么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提前3天通知。因此公司需要充分利用好章程,设计适合自己经营发展的框架,而不能照搬照套模版。


二、同股不同权很多人意识当中,出资占比多少,有多少比例的股权,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决权。这是源于法律规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股权占比30%,那么股东享有30%的表决权。但是,法律同样也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股东可以同股不同权,来达到股东各自的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相同,但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不同,是一种双层股权结构设计。按投票权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以下称之为“A股”)和由管理层持有的股权(以下称之为“B股”)。比如可以设计为A股为一股为一票,B股一股十票,持有50%的A股,表决权同持有5%的B股一样。这样可以根据股东对表决权的需求,进行股权重新设计。本案例中,A、B可以选择减少A股的持有数量,增加B股的持有数量,来达到对表决权的变更,让渡一些股权给C,即可解决本案例几个股东的争议焦点。


三、约定变更分红比例。在大多人意识当中,股东出资多少,持有多少比例的股权,就意味着可以拿到多少比例的分红。这是也源于《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比如:甲出资10万,股权占比20%,乙出资15万,股权占比30%,丙出资25万,股权占比50%,年底可分红金额为10万,按出资比例分红,则甲分可得2万元,乙可分得3万元,丙可分得5万元。但是,法律同样也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比如:甲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又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甲20%的股权但其分红比例为30%;乙为主要业务拓展人,所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乙30%股权,分红比例为40%,丙虽然股权为50%,因其做出让步,故分红比例只有30%。同样的10万元可分红金额,甲为3万元,乙为4万元,丙为3万元。这样,在股权占比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分红比例。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也可以参照这样解决。C希望自己的分红比例提高,可以采用这种全体股东约定变更分红比例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区别身份对待。股东仅有出资的义务,但很多创业公司,有的股东是要参与日常管理的,有的不参与管理,所以要把参与日常管理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区别。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通常要担任公司的具体职务,需要付出劳动,可能会领取管理薪酬。未付出劳动的股东往往不领取管理薪酬,管理薪酬要提前在股东会中进行约定,是否领取报酬,以及报酬的金额的多少。避免后期出现争议,将报酬与分红混为一谈,在股东之间产生利益纠纷,导致各股东间互不信任



法条链接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十)修改公司章程;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