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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家庭式托儿所违法吗,在家里办托管合法吗

孩子在托管服务机构的教室里做手工。南方日报记者王云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嘉琳)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门槛降低了不少。然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也有一些行业的进入壁垒不降反升。记者从中山市法制局了解到,由市教育体育局起草的《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拟要求托管机构取得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设立。社会各界可在7月26日前就《条例(送审稿)》的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通过地方立法改善行业监管

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市法制局指出,未成年人社会托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家长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准入条件和登记监管要求,此类机构在各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中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过去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托管服务的监管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盲点、漏洞甚至空缺。

因此,《条例(送审稿)》的起草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托管服务的主体、资质、业务范围和服务要求,强化托管服务组织的行业规范意识,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对托管服务的监管职能和能力,确保未成年人托管服务依法依规开展。

《条例(送审稿)》明确了托管的基本概念。“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是指由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受托管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代替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下午照料、晚间照料等服务,为托管未成年人提供就餐、休息和活动场所的服务机构。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0-6岁婴幼儿托管服务。

根据起草说明,监护服务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能视为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行业进入门槛,发挥事前监管的作用,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条例(送审稿)》明确,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托管机构,为0-6岁婴幼儿或中小学生提供校外托管服务,都需要获得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监管托管服务的另一大难点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条例(送审稿)》规定,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监护服务管理工作;营业执照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场地面积和人员配备有要求

《条例(送审稿)》要求未成年人监护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食品、消防、校车、安全等要求,加强对监护服务机构各项事务的管理。

未成年人监护服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域和危险源,不得设置在工厂、地下室、仓库或者违法建筑内。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及以下建筑内

在人员配备方面,《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接受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监管员,其他工作人员与中小学生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25;接受3-6岁儿童监护服务的儿童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监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 15。

此外,《条例(送审稿)》对托幼机构的服务要求提出了特殊规定,设立和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幼机构等机构均适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85平方米。托管婴儿人均建筑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外可用场地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上;同时,还有必要的婴儿护理设施、设备和教具。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2-5个班,60人以下的婴幼儿设置1名专职或兼职保健员,60人以上的设置1名专职保健员,其他工作人员与婴幼儿按不低于1: 7的比例匹配。同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婴幼儿托管服务经验并取得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护士应接受护理职业培训;保健员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保健培训;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持有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