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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们公司的偿债能力很高。”保险业务员销售时,不忘强调这句话,以示自己的公司“可靠”。偿付能力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核心指标。随着偿付能力新规的落地,保险公司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1月25日发布,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与2016年正式实施的“第二代支付”(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持一致。

根据《管理规定》偿付能力门槛,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了中国保险协会公布的近200家保险机构最新偿付能力报告,发现如果以保险机构最新公布的报告作为参考,目前有6家保险公司不达标。它们是:长安责任保险、百年人寿保险、康军人寿保险、前海人寿保险、中法人寿保险和渤海人寿保险。除了中法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外,其他几个原因还有另外,安信财险因去年10月份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而被监管处罚停止新增车险业务,因此参考其10月末的指标并未达标。

7家险企不达标

与2008年“代付第一代”下的版本相比,今年《管理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按照“代付第二代”的标准,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从过去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三大部分。

根据《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三大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B类及以上。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了中国保险协会披露的近200家保险机构的最新偿付能力报告,发现2020年第三季度有6家保险机构的业绩不符合上述标准,包括长安责任保险的1家财产保险公司和百年人寿、康军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渤海人寿5家人身保险公司。记者查询了这6家保险公司的官网,截至发稿时,均没有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这6家保险公司三季度(即2020年二季度)披露的最新综合风险评级均在B类以下,因此尚未达到《管理规定》的合规线,其中中法人寿为D类最低.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50%和100%合规线来看,上述6家保险公司中,除了流动性长期耗尽的中法人寿外,其余5家均达标。

综合风险评级涉及很多因素,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操作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从上述6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来看,综合风险评级不达标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长安责任保险解释称,其流动性覆盖率指数在二季度末出现暂时性下降;前海人寿和渤海人寿分别表示是自身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造成的;百年人寿和康军人寿都是因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连续高于120%。但由于长期缺乏资金,中法人寿自2017年4月以来出现流动性枯竭,人员配备不足,几乎处于瘫痪状态,急需重振资金。

(来源:CBN根据公开信息梳理)

除了这6家保险公司之外,尽管2020年第三季度安信财险偿付能力指数依然达标,但今年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却透露出其“Wa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从这个维度,福德的人生

人寿第三季度末120%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是刚好“踩线”,而太保安联健康等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没有高出重点关注“门槛”太多。


如果偿付能力不达标会有什么后果?《管理规定》也给出了答案。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则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对消费者影响几何?


偿付能力关乎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因此特别受到保险消费者的关注。


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对已投保的消费者有什么影响?保险能赔吗?消费者投保时是否需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第一财经表示,偿付能力评估中对保险公司各类型各期限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做了保守稳健的假设,所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轻度不达标,基本上不说明其难以正常履行保单责任。中国保险监管全面、严格且越发有前瞻性,所以不达标的保险公司通过修改保险产品、调整投资领域、补充公司资本、提高管理技能、转变发展战略等方式,通常能自行渡过困难期、恢复正常。


“另外,中国保险牌照还较为稀缺,所以保险公司出现了一般程度的偿付预警,应当能较快吸引到新的股东来注资。如果监管部门预计保险公司的偿付困难很严重或者将会持续,可以接管该公司,保证正常运转,这方面已有几次成功经验。保险业复业以来,中国保险业的保单责任均得到了完全履行。中国2005年就建立了保障基金制度,对消费者的保单权益设置有高水平的保障。”王向楠称。


不过,王向楠提醒,保险消费者也要关注一下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金融业各个领域都在打破“刚性兑付”,“也不能排除今后某一天,整顿或清算问题保险公司时,其承诺的过高投资收益被‘打了个9折’的情况出现。”


那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越高越好吗?一名保险业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个“时点数”,在“偿二代”下,业务结构、业务量、资本金等等因素均会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例如在季度末保险公司恰好增资,那这个季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会很高。但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并非越高越好,持续过高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也显示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不高。第一财经记者在梳理偿付能力报告时发现,偿付能力充足率高达1000%以上的公司,其风险综合评级也并非都为A类。


王向楠也认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后,再高也几乎不影响履行保单责任的能力了;有些保单的期限长,购买时选择了偿付能力很高的公司,该公司几十年后的偿付能力不一定都会很高。因此,消费者对于偿付能力的关注适当即可。而对于那些已经投保的消费者,如果发现或预计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建议也不要因此退保,因为退保损失应该比即使进入最终清算阶段的损失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