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号文,提出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持续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等5个方面17条措施,不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因疫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单位参保),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在2020年以内,原则上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
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税率预缴。对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一个月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及其他出租人,免租期内免租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实行租金减免和补贴,鼓励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减免住房租金,疫情期间按规定实行租金减免补贴。
《方案》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行业、住宿餐饮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贷款、断贷、压贷,不得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于因疫情暂时还款困难的贷款,要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延期或续贷安排。同时,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登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落实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对拖欠批发、零售等中小商业和商贸流通环节的无水、电、气个体工商户,在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解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压力,保障能源供应和正常生产经营。(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曹利平)
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20年3月31日
关于做
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精神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现阶段我省防控疫情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推进方案: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好防疫防控工作,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等条件,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就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复工营业。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和各类劳务中介组织、经济组织作用,及时收集务工信息,掌握务工人员岗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集中宣传农民工返岗复工支持政策和“点对点”服务保障信息,优化服务机制,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复工出行人员安全健康有序返岗就业。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或缓缴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及缴费时间。同时,在疫情期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
(四)减免税费。对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五)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落实房租减免补贴,鼓励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驻入孵的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对在疫情期间落实房租减免的省级孵化基地按照规定落实房租减免补贴。
三、持续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
(六)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不得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到期贷款,要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
(七)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群体的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体,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八)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引导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申请、审批、签约、提前还款等方面启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
(九)加强动产抵押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动产抵押登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强化对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和办理流程的宣传,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助力复工复产,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线上线下并行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掌上办”,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依申请寄递纸质营业执照。持续优化线下服务,确保每个政务大厅配备不少于3名帮办人员,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程帮办服务。
(十一)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住所申报承诺制”。持续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准入服务。
(十二)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个体工商户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
(十三)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已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电气供应。实施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在计收用户电费时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或新投、扩产的电力用户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2月22日提前恢复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并根据上游供气企业门站价格降价情况,认真测算降价方案,同时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十五)保障个体工商户用能供应。对经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欠费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中小商贸流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解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保障用能供应和正常生产经营。
(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任性执法。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提示等方式,指导其在20日内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指导个体工商户及时公示年报,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十七)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省、市在社保、税收、房租、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协助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推进方案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帮助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甘肃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