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期待的新三板转板机制正式落地。
27日晚,沪深交易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让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转让公司申请向科创板、创业板转让的,应当连续在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股份转让公司最近一年规定精选层转出的情形。
“建立转让上市机制,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全国股转系统晚间表示,沪深交易所已就《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新三板上市公司上市的具体实施路径已经明确,标志着新三板上市即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根据股份转让制度,这对于进一步开拓优质中小企业成长空间,发挥新三板衔接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转让上市相关工作。
根据股份转让制度,《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将细化信息披露、股票停牌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上市公司上市工作。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转板上市条件、限售要求、上市审核、上市保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为上市公司在转板上市指明了实施路径,在标准要求与制度之间做了很好的衔接。此前,今年6月发行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安排,要求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规则。
整体来看,转板上市条件延续了此前《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置了“12 6”限售期,压缩了两个月的审核期。
关注转让挂牌方式。首先,在转让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转让公司应符合目标板块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转让公司申请向科创板、创业板转让时,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
同时,由于转让上市不涉及公开发行,只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需要适用于个别上市条件,如在选股期间将公开发行比例转换为公众持股比例,将公开发行市值转换为股票交易市值。
其次,在限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2 6”的限售条件,即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上市后12个月;同时,为避免公司控制权变更对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与此同时,董事会换届审查时间缩短,征求意见稿设定为两个月。
“鉴于转让公司在精选层上市期间受到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作基础,沪深交易所的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使得转让上市变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