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团队名字和口号超创意,创业小组口号创意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名字,不管是叫“张三”、“李四”还是“王五”。一旦确认,这个名字将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代号。

在法律领域,合同还有一个“名称”,它不仅仅是一个代码,更是交易结构的总结。

由于合同名称具有概括交易结构的功能,书写合同名称可以有效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反,如果合同名称选择不当甚至不正确(有时可能是有意为之),可能会导致歧义,降低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

《民法典》的合同编罗列了19类“有名合同”

这里的“出名”指的是“有名字”而不是出名,对应的是“无名契约”。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十九类合同,都是《民法典》中具体概括的合同名称,可以据此选择。

正是因为《民法典》中对上述合同有详细的描述,所以对相应的规则有明确的说明,不仅可用,而且易于使用。

合同名称不限于合同编罗列的19类有名合同

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各方达成的共识,包罗万象。因此,有时在上述19份著名合同中找不到相应的合同名称,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地对合同内容进行总结。

比如协助企业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合同名称可以是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资金申报服务合同、以及资金申报咨询合同。

比如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前会签订协议,可以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或者保荐协议。只要人们能从合同名称中基本了解交易类型,就没有问题。

没有合同名称或乱取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效力

g>


合同各方就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的一段没有标题的文字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虽然显得不规范,但是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时,标题就是“协议”两个字;有时,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完全不匹配,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合同名称是对合同内容的一种归纳概括,并不会改变合同内容的实质。


合同内容明显是股权转让,你非得将名称写成增资协议那也没关系,交易结构与法律关系都是以合同实质内容来确定的。


以上,关于合同名称如何写,大家需要注意:


除非有特殊目的故意制造模糊或歧义,尽量规范确定合同名称;如此,既有利于合同各方高效识别交易结构,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减少歧义。


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案情


2011年11月7日,童某(甲方)与徐某、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办的石英厂投资130万元,乙方每年按甲方投资额的30%向其分红,自2012年起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向甲方各分配红利13万元;甲方的股金始终不贬值也不升值,甲方如果需要退股,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协议签订当日徐某、秦某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童某股金130万元。2012年开始,徐某、秦某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各向童某支付13万元,已付至2015年中秋(2015年9月)。石英厂一直由徐某、秦某二人实际经营,童某未参与。2015年10月,石英厂因经营亏损停工。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秦某共同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秦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入股协议,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与徐某、秦某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入股协议书,但由于该协议约定童某仅仅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且不论盈亏每年只收取固定数额的红利,双方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徐某、秦某偿还童某借款1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应的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的性质问题,即童某与徐某、秦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因此,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童某未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以上规定,合伙人可以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一定要对盈余分配有明确的约定。所谓“盈余”是指从营业额中扣除成本之后的剩余,即总收入减去成本,不是一个固定数额,通常又称为利润或收益。本案中,入股协议书上的“徐某、秦某每年按童某投资额的30%向其分红,即每年农历端午、中秋、春节三节向童某各分配红利13万元”,因数额固定并非是对盈余分配方面的约定,本案协议实际上没有约定童某参与盈余分配,不符合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的构成要件。


再次,如果入股协议约定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投资,不参与合伙经营,不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该入股协议内容虽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但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相符,应当认定该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的内容上看,约定童某向徐某、秦某投资130万元,童某按投资额的30%进行年度分红,即童某每年向徐某、秦某收取固定利益39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约定童某按投资额的30%进行年度分红实质是对利息的约定,即约定年利率为30%,双方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所以,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同“起名”小技巧


原则: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反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性质


1、事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


如租房就写《租赁合同》,借钱就写《借款合同》,是买是卖是借是租,直接引用合同的15类别名称就可以。


2、事情复杂、法律关系众多


买个大型设备,又要买卖、又有借贷、又含保证、又转技术、又靠运输、又供劳务,这样复杂的合同,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帮着把把关……如果选择自己来,就是把整个项目的合同拆成一块一块的处理,就一部分事,单列一份子合同,都是项目主合同项下的内容,分立不容易乱,主合同的名称概括定为《xxxx项目合同》,下面包含各分项协议及补充合同,名称都可不写具体内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