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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政策2020 自主创业补贴条件

新政概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模式的意见

关于继续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2021年河北省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国办发〔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业态、新模式是中国外贸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在构建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提升外贸运行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在外贸领域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细化贸易分工,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业态融合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外贸业态和模式。




坚持包容审慎。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部门、地方、行业、企业间协作联动,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国际规则,推动高水平开放。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劲支撑。




二、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




(四)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推动外贸全流程各环节优化提升。发挥“长尾效应”,整合碎片化订单,拓宽获取订单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展会、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等,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集成外贸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外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到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探索更多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建立综试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2021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到2025年,综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引领跨境电商发展的创新集群。(商务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国内品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和经商机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前期指导服务,协助解决纠纷。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左右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海外仓企业。(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中国品牌的运输销售渠道。鼓励海外仓企业对接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国内外电商平台等,匹配供需信息。优化快递运输等政策措施,支持海外仓企业建立完善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探索建设海外物流智慧平台。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到2025年,依托海外仓建立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九)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强研发设计,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引导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传统品牌价值。鼓励建设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到2025年,形成新业态驱动、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框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设置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吸纳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外贸,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到2025年,力争培育10家左右出口超千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且可追溯交易真实性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引导银行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




(十二)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落实落细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收到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进一步提高实地核查工作效率。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综服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由综服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到2025年,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研究将医疗器械等产品纳入目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探索研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以试点方式稳妥推进,加强评估,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维修产品清单。到2025年,逐步完善保税维修业务政策体系。(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按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支持具备条件并有较强竞争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区发展离岸贸易。(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在各区域、各行业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优化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中的应用。到2025年,形成一批国际影响力较强的外贸细分服务平台企业。(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政策保障体系




(十六)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外贸业态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为业态创新提供安全空间。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财税政策。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推广“信易贷”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加快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鼓励研发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产品,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走出去”。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外贸新业态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探索建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支持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贸领域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电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提供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布局。开行中欧班列专列,满足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输需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依法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符合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商务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万国邮联等多双边谈判,推动形成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相关领域政府间合作,推动双向开放。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推动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国外流通业衔接连通。鼓励各地方、各试点单位、各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出台相关措施,继续大胆探索实践。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做好宣传推广。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宣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举措,实现了就业局势逐步企稳、好于预期。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21年5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银发〔2021〕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年以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金融支持,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量增、面扩、价降、提质,为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支撑。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金融服务能力,强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金融在新发展阶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增效


(一)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拓宽支小信贷资金来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持续增加首贷户。同时,在合理管控风险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适当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店、商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稳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的金融支持,巩固稳企业保就业成果。要结合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和地方产业特色,优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精简办贷环节,加强线上服务,优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融资便利度。


(三)实施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实施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指导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提升信用贷款发放能力。


二、持续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政策安排


(四)优化普惠金融资源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在内部资源上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通过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补贴等方式,提高分支机构和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


(六)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制定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保障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落地。进一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免除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七)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加快数字化转型,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鼓励开发线上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


(八)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运用税务、工商等非信贷信息以及在本银行的交易结算等信息,综合评价中小微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


(九)提高融资便利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能力


(十)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小微企业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


(十一)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结合自身资金成本、业务成本、风险成本,综合考虑客户的综合贡献、客户关系等要素,建立定价模型。要适时根据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十二)强化负债成本管控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稳定负债成本。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依法从严处理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推动降低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


五、着力完善融资服务和配套机制


(十三)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依托地方融资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融资,加强政策宣传、信息采集、融资服务、监测预警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遴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介、银企融资洽谈对接等多种形式,构建常态化、便捷化、网络化银企对接机制。


(十四)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相关数据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鼓励建立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高效对接。


(十五)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高效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续贷中心、首贷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


六、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政策激励约束。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经验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报道,持续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十七)开展地方融资环境评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前期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评价体系。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完善考核评价、尽职免责落实、首贷户拓展、随借随还产品创新等,以及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登记评估建设等,推动地方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梳理困难堵点,深入调研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融资特点、生命周期、贷款定价、风险管控等问题,形成报告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6月30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