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6号)显示,湖北证监局近日发现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时,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
在基金产品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过程中,金沙江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尽到审慎勤勉的义务,对基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是未督促基金产品投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未督促项目公司确认基金投资;二是未督促项目公司将基金财产用于境外投资时依法履行备案审批手续;三是当知道母公司投资的项目存在风险时,仍安排基金产品接受投资。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三、管理员注册信息更新不及时。
金沙江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金沙江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金沙江投资是北京世纪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金沙江”)的全资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奖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杠杆情况,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组织等私募基金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督导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
在基金产品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过程中,你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审慎勤勉义务,对基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一是未督促基金产品投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未督促项目公司确认基金投资;二是未督促项目公司将基金财产用于境外投资时依法履行备案审批手续;三是当知道母公司投资的项目存在风险时,仍安排基金产品接受投资。
第二,不向投资者披露可能会影响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