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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公务员创业 官员辞职创业

10年前被免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的李志强,9年前被停职,从事个体经营6年,最终未能“脱身”。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李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自治区纪委监委任命,目前正接受包头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规定,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或者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离职或者死亡的,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离任后的调查表明,党纪国法不会因职务变动而缺位,违纪违法行为不会因其辞去公职而既往不咎。

近年来,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处的情况屡见不鲜。记者发现,部分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离职后试图“除掉金蝉”、“注销旧账”。

辞去公职十一年后,浙江省建设厅原住房和房产处处长何从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去年4月,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其他案件时,从相关房地产公司发现了何从华在任期间低价买房的线索。经查,2004年至2008年,何从华利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房和房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低价买房”“自掏腰包”等形式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96万元,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有一些公职人员离职后,利用职权影响和掌握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帮助来安县某企业逃避支付违约金,并非法收受现金100万元、购物卡2万元。辞去公职不到两年,刘荣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离开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也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李忠民表示,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可能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牟利。

公职人员离职后,其原有的职权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有必要限制公职人员离职后的就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辞职的公务员或者退休的县级以上原领导成员、领导的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雇于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其他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职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管辖地区和业务领域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的惩戒规定。

最近,一位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退休多年的局级干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