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说白了就是找人。万一以后遇到很难过的情况,这个人可以给我一个经济上的支持,我们的生活可以继续,不用直接落魄。当然,人们不能为我们冒这个险。人们画出了门槛。只有符合要求的才能保证,保费我们要交。保险本质上是个好东西,大家都认可。但是,认可度是一回事,真正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好产品又是另一回事。
今天,我们来谈谈如何理解保险合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确定你想购买的保险类型和你的保险金额。根据这两个条件选择。有了相应的选择,如果不能计算保额而选择任何一种保险,可以关注我的微信官方账号,看看前面的保险避坑指南1。然后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对应的健康告知确定保险产品,产品确定的时候要看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承保后保险合同的样本,那么你怎么看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涉及许多知识点
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快速找到突破点,获取关键信息?
一、要看懂4个人和4个期
在术语中,有几个人是这样的:
保险人:指条款中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的人是重大疾病保险中的“患病”人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人。
在大病保险中,如果是轻症、中症、大病等。关键的一点是,如果一个人活着,那么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
只有身故责任,受益人才会是别人:可以是法定受益人也可以是指定受益人。
犹豫期:犹豫期投降。在此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有疑问或不满意,保险公司只会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费用,并退还已支付的保费,不计利息。保险公司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现在规定长期保险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p>等待期:在这个期间内生病(意外造成的除外),是不理赔的。重疾险的等待期通常都在90天~180天左右,很少有超出这个范围的产品了。
既然等待期内患病不赔,那么等待当然是越短越好。
所以拿到合同,需注意等待期有多少天。
宽限期:续期该交保费的时候,忘记了交钱,通常会有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把保费交上去就好。
中止期:宽限期60天到期后,如果还没交费,就进入中止期,合同效力被中止。中止期一般是2年。
二、保险责任
所谓保险责任,通俗讲就是投保人买了保险后,保险公司承诺会做些什么。身故、全残给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
阅读“保险责任”相关条款,可进一步了解所能享有的保险权益;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保险品种、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对于消费者来说,这里也是整个条款的核心。
三、免责条款
专业人士提醒,投保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不予承担(即免责条款),万一自己最担心的风险发生后,是否将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样才能让买下的保险更适合自己,也可以避免在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责任免除通常就包括以下情况:自杀、酒驾、犯罪等。不同产品会各有不同,也是需要我们仔细阅读了解的。
四、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简单说就是你的保单扣除保险公司为你承担风险的部分费用后你的保单的价值。如果中途你退保保险公司退给你的钱。
五、保单贷款
有人买了保险后着急用钱,这时候也可以保单贷款。
所谓保单贷款,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一项保险条款,在投保人有资金急需时,可以保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险公司在保单已具有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向投保人提供贷款。其实,保单贷款并非新鲜事物,只不过2017年7月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业务进行了规范,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保单都可进行保单质押贷款,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终身寿险及一些两全保险等险种具有现金价值,可以申请质押贷款。而医疗费用保险、意外险及财产保险等消费型保险并不具有现金价值,就不能凭借这些保单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
六、注意合同里的一些细节
1.初次发生和初次确诊的区别
重疾险责任的前两行,一般会有“初次患”或“初次发生”或“初次确诊”等字眼,
看上去都差不多,但其实不同的词的释意也大不相同
比如:
初次患:须同时满足(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初次发生(解释版本一):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初次出现与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1)在其后发展并被诊断为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2)被诊断为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
初次发生(解释版本二):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首次患:须同时满足(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首次发病或初次罹患: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末期疾病状态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首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举个例子,比如小王在等待期内体检发现疑似癌症,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但是由于小王本人的不重视,一直拖着,直到等待期后才确诊罹患癌症。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
这就涉及到保险条款写的是“初次发生”还是“初次确诊”;
这就要细看保险合同了,如果合同里写的是初次发生很大概率就不赔,如果是初次确诊就必须赔。
严格来说,不同的用词确实有差距,但其实影响并没有很大;
只要不是之前得过重疾或者等待期内发病,几乎没有影响。
实在不巧,万一因为相关原因跟保险公司产生意见分歧沟通未果,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2.认可的医院定义不同。
保险公司对认可的医院都有一些自己的定义,一般来说分以下几类:
定点医院:这个属于比较坑的一种,保险公司会给个列表,要求必须去这些定点医院才可以。
当然,正常来说这些列表基本都囊括了当地的最好的医院。所以问题也不大。
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大部分重疾险都采用这个定义。
医院:只要有合法经营执照就行。但一般都会注明不是康复、护理、疗养或者戒毒、戒酒的医疗机构。
保险合同认可的医院不一定是购买的决定性因素,但是买的时候,可以留意一下。
3.恶性肿瘤二次赔付要求严格。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二次赔付的定义都是新发、复发、转移、持续都保;并且对初次患病没有限制。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初次确诊的重疾是恶性肿瘤,3年内再次确诊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可以二次赔;
初次确诊的不是恶性肿瘤,是其他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80天内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也会赔付120%保额;
但有一部分重疾险会在条款里加一些限制。
所以看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大坑。
4.赔付间隔期过久
首次确诊几年后再次确诊可赔付,也是十分重要的;
大部分的条款是首次确诊3年后,
有些比较坑爹的条款,会设立5年,甚至更久。
大家也许不知道,医学上有一个「五年生存期」的概念,是说90%左右的癌症复发或转移会发生在5年以内,如果成功活过了5年,基本上后续再发作的概率就很小了。
所以这个5年间隔期的设定,可以说是十分坑爹了。
保险公司在这上面做文章,普通的消费者哪里看得出来。
5.共用保额
有些保险合同会将轻症和重疾,共用一个保额。
什么意思呢?
打个比方,在共用保额的情况下,
重疾保额100万,轻症赔付了20万,重疾也会相应减少20万,只剩80万。
遇到这种共用保额的产品,能避则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