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制定了新的《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在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二次认定等方面做出了新的变化。就业困难人员不需要出具身份证明。
根据新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沧州市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也有效)的失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毕业5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农村低收入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限制,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就业12个月以上人员的年龄限制。
在认定程序上,新办法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流程,取消了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颁发证书的需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然后按程序进行初审和公示。如符合条件,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新办法增加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即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12个月)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要重新核实就业失业情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再确定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