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保罗余品
出品|再见(ID: mpyujian)
随着国家对贷款市场监管的日益严格,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迎来了大“洗牌”,乱贷现象得到改善,金融业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引导下正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但在行业迈向规范化的大背景下,仍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不当利润,不惜冒险触碰法律“红线”。其中,“平安普汇”这家多次被投诉“高利贷”“捆绑销售”“套路贷”的金融服务公司,更是有“顶风作案”的势头。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普惠是平安集团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的金融服务公司。该负责人表示,平安普惠主要旨在帮助小微企业主、个体户和普通工薪阶层获得专业贷款服务,助力中国实体经济发展。
显然,作为一家从平安集团资源出发的金融服务公司,“平安普惠”并没有珍惜自己的翅膀。最近不仅频频被借款人投诉,还被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的罪名判刑。这就是传说中的“自大顶撞大树”吗?
变相收取高息,屡遭借款人投诉
在各大消费者投诉服务平台上,可以看到关于“平安普惠”的投诉上千条;在很多网络平台和媒体上,我们总能看到一些用户对平安、普惠的负面评论,既不是“平安”,也不是“普惠”。
公开资料显示,在近期的投诉中,不少人直接指出平安普惠涉嫌“高利贷”和“套路贷”。不少用户投诉平安普惠变相骗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捆绑保险、强制管理费,严重损害借款人利益,违反了双方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准则。
比如2月5日,黑猫投诉平台的一位用户描述了自己在平安普惠的贷款经历。来自上海的陈先生说,他在2017年7月办理了平安普惠的贷款业务。当时业务员告诉陈先生,20万元贷款的年化利息是9.8%,并没有说有保险、服务费等费用。
签完合同,陈先生觉得自己陷入了“套路”。贷款分36期偿还,每月还款9323.46元,其中本息仅6143.46元,服务费2060元,保险费1120元。计算出的年化利息已经达到了17.3%,几乎是业务员之前提到的利息的两倍。
更让陈先生生气的是,贷款发放后是19.4万元,而不是约定的20万元。平安普惠则直接扣除了6000元的“砍头利息”,美其名曰“服务费”。因为急需用钱,陈灿先生只接受平安和浦辉的“不一致”行为,默默承担高额利息。
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国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
随后,陈先生立即意识到,平安普惠的放贷行为不符合国家规范,平安普惠应立即停止对借款人“变相”收息。于是陈先生投诉平安普惠对黑猫的违法行为,希望更多人看到平安普惠的“真面目”,避免更多借款人踩雷。
显然,平安普惠以较低的年化利息吸引借款人,以“保险费”和“管理费”增加借款人。这样,平安普惠不仅可以规避国家政策对“高利贷”的监管,还可以通过变相收取利息为集团创收。从这个角度来看,安全包容真的很“聪明”。
ong>聪明反被聪明误,平安普惠被法院判定“涉嫌经济犯罪”随着网络上对平安普惠投诉的声音越来越多,平安普惠搭售保险、强加管理费、扣取服务费的一系列“套路”行为,终究暴露在了大庭广众之下,最后也打了自己的脸。
2019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有关平安普惠的案件。法院认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普惠业务群共包括3家担保公司、3家小贷公司、1家保理公司和1家金融资产交易所;案件中提及的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小贷均属于平安普惠业务群下的公司。
梳理这起案件,2015年9月底,借款人李某与平安普惠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分24个月还款,按月结息,月利息率为0.70%,借款利息总共为23520元。
同时,李某还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平安普惠小贷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涉及的费用包括:前期服务费4200元(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
可以看出,担保费用相加已经超过了借款利息达到了31080元,借款利息加上担保费用已经达到54600,此时再算平安普惠小贷公司的这笔贷款,借款利率已经达到39%,已经远远超出国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且也已经越过36%的最高红线。
之后,由于李某逾期未还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了相关费用,并将李某告上法庭。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其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以及律师费35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法院认为,平安普惠小贷公司在明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是关联公司的前提下,让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李某担保,并通过担保方式向李某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各项费用,质疑平安普惠小贷是利用担保的名义进行变相利息收费以及规避利率红线,而不是为了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防控风险。
于是,法院判决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普惠小贷作为关联公司进行放贷获取利益,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至此,这起平安普惠变相放“高利贷”的案件告一段落。值得思考的是,其实借款方和放贷方本是一条船上的人,最终的目的都应该是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失衡另一方必然受到影响,而一开始就存着私心,为攥取利益不择手段的“平安普惠”似乎已经“本末倒置”,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金融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