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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 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业

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做好创新创业工作安排。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岗位上兼职创新创业,并在保证岗位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享受与非全日制员工或老牌企业员工同等的获得报酬、奖金和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职创业。科研人员必须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后设立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改进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方式,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工作所在机构的领导责任,对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和鼓励,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违规“搭便车”问题。同时要求科研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双创”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分配服务”改革,不批准、不记录科研人员参与事业单位“双创”活动,加强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