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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

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法正〔2020〕3号浦发)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扶持内资、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是城市运行保障单位要确保拖欠水、电、气、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止供应。2月、3月、4月各企业污水处理费减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统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缴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在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待遇不存在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对面临暂时困难且有恢复预期、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返还标准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异地失业保险异地安置、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权益。为了推迟退休业务,养老保险福利将从下个月重新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4.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饭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第一季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纳税申报表,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缴纳。对于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缴款可顺延至复工日期后15日。对于进口货物的延期付款,征收日期将推迟至复工日期。(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

6.从2020年2月2日起,申请进口重型集装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领取内外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的集装箱计划,从2020年1月24日起免办市政府颁发的复工证

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来源:大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