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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申请书怎样写 返乡创业用地申请书

来源:王集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号文件(济人社建〔2020〕20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现就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和开发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登记成立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两年内离校的高校毕业生;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正常经营的贫困劳动者;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在乡镇或者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进行。

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附件2)、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或转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商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何一种正常经营凭证,创始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购货清单凭证、完税或免税凭证,个体户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购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其社保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申报程序

应用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城镇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在长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应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初审

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申请后,通过吉林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通过实地考察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确保项目真实性,符合资金发放条件。初审通过后,由城市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并加盖公章,按季度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申请材料复印件将提交市就业服务局,纸质和电子档案一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每年向市就业服务局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审计

城市就业服务

局审核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公示


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各城区、开发区就业局和市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就业服务局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有关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区域设置宣传展板、广告牌等;可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宣传片、短视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定期发送政策解读等,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优化业务流程。各城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申报和审核流程,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补贴审核发放准确率。


加强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含九台、双阳)根据本通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有关工作程序,所需资金由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