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狮法院
今天,边肖在石狮拿了两个“达标会”的案例
给大家讲讲“标准会议”
你要知道的!
案情简介
1998年以来,被告人徐在石狮市某村组织民间“竞标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周边村村民、亲友“入社”,非法吸收77人“入社款”500余万元。2015年11月,徐组织的“申奥会”停办,导致加盟者损失近400万元。
近日,石狮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
检察官对公诉的意见
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招标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达501.695万元。他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巨额犯罪。被告人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会议领袖”被逮捕并判刑。虽然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赔偿,但“会脚”最终能否挽回损失仍不得而知。在下面这种情况下,“会脚”就没那么幸运了。拿着一张“借条”,却输了官司,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件的始末。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蔡某因业务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6.8万元,蔡某于2016年4月8日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多次催促蔡,但蔡拒绝付款。遂将蔡夫妇诉至法院。因借款人蔡某于2016年11月死亡,原告申请法院追加蔡某的法定第一继承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继承人负责偿还蔡某所欠借款。
被告人徐辩称,主张的款项是因蔡参加蔡组织的私人“投标会”而支付给蔡的“投标会”款项,而不是私人借款,该款项不是法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蔡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参与民间“标会”活动的非法目的。所以,原本要求的“贷款”,实际上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标会”。
判决结果
石狮法院认为,在蔡某多次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蔡某的借款未载明借款利息,不符合常理,蔡某关于借款的陈述未反映借款情况,不符合一般借款的书写习惯
,陈某仅依据相应借条来主张诉争借款关系成立的事实存疑。
另陈某在录音中并未否认与蔡某之间存在民间标会关系。许某提供的互助会借款单和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单所体现的“会子”款与蔡某出具给陈某的借条载明的款项大致吻合。

许某的抗辩主张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且陈某无法提供反驳证据,在本案原告陈某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许某的抗辩主张更能成立,其抗辩事实更加符合本案纠纷的客观事实。陈某主张的借款事实除了被告自认的2300元外,其他的实际并非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款项。

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借条对应的款项性质应为“标会”款。我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3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闽南地区,民间“互助会”,即“标会”组织并不少见,许多人出于筹资、投资、赚钱等目的参加“标会”,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陈某在明知蔡某组织“标会”的情况下,多次付给蔡某“会子钱”,即便有借条、欠条等形式载体,该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会头”组织的“标会”没有政府监管,安全保障差,风险极高,很多都是“你倒我就倒”、“说倒就倒”,造成许多“会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当然,对于“会头”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会”高风险,参会没保障
民间“标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切勿贪图高息而冒险
小心发财梦变噩梦
同时
对于“会头”的非法集资行为
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