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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刘惠事件 新华社 创业板 第二次

证监会9日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号公告,揭示下一步投行监管新趋势,回应注册制改革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

纵观这份文件,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引导投资银行回归职责,提高执业质量,是未来投行业务监管的主旋律。

一.新规出台不是为了严打 专业性、规范性是监管方向

政策要点:

——证监会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协作机制,分析研究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重大问题,明确工作任务,协调落实。

——证监会、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细化完善投行业务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监管问责措施,实现监管规范化、系统化,增强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背景:

注册制改革出现一些新情况:随着上市条件更加包容,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IPO之路再次“拥堵”。

业内人士指出,过去在长期控制下,IPO预期不稳定,市场各方都有“过此村无此店”的心态。现在,虽然IPO放开了,发行条件放宽了,但大家还是带着惯性“出走”。

今年1月29日,为加强IPO企业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号文,升级了现场检查的威慑力。很快,在入选现场检查的20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引发市场关注。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3月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议上分析,IPO现场检查中撤回申请材料的比例很高,并不是说这些企业的问题有多大,也不是因为撤回虚假账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保荐人执业不好。

一旦选择了很多“失控”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行人和保荐人都会有以下心态:与其被置于“放大镜”之下,不如趁早退出,以后再找机会。但这种心态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核资源,还会加剧排队现象,与注册制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解读:

在注册制之前,投资银行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审批性”,即获得批准;注册制后,需要保证发行人的“可投资性”,即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

这无疑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制下,中介机构依然坚持提高“可审批性”,不把精力花在研究企业的“可投资性”上,而是“穿新鞋,走老路”。

如何督促投行提高执业质量,形成更有效的市场约束,引导中介机构“穿新鞋、走新路”,成为监管部门必须解决的课题。

这次的指导意见是在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后,探索更专业的监管路径,形成更好的监管协同。对于投行业务的监管,更多强调的是规范化和精细化,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严格化。

第二,直面监管难点 厘清各方责任

政策要点:

——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压实投行职责”“适度减少证券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重复劳动”“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具体行业。

信息披露规则”。


——在厘清中介机构责任方面: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为了提升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提出将细化需要证券公司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及程序;研究明确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标准和程序。


……


背景:


近期,关于ST中安、华泽钴镍等证券虚假陈述案的二审判决引起市场关注。


实际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连带责任怎么划分承担,历来都是市场争论和关注的焦点。对于行政监管来说,中介机构责任边界认定同样是一个难点。


如果企业上市过程中被交易所、监管机构发现有问题,中介机构的过错怎么界定和评估?需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对中介机构惩戒的板子应该怎么打?这些一直是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这次的指导意见在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厘清中介机构责任方面着墨颇多,就是想直面目前监管中的难点。


解读:


指导意见发布后,目前已有的投行监管体系会迎来一系列升级,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操作层面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是为了督促投行等机构对自己的核心任务更加“上心”,提升专业能力,而不是为了把中介机构的团队合作切割开来。


中介机构专业能力的提升绝非一朝一夕。在注册制的改革实践中,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界定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里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等课题,都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探索。


三、对IPO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层分类监管


政策要点:


——适时修改完善IPO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


——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


——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稽查立案处罚;用好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业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


……


背景:


最近,新一期IPO现场检查又来了。19家IPO申报企业被抽中,市场目光再次聚焦。


前期IPO现场检查中出现大比例撤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有苦衷:从过往经验看,一旦被现场检查,企业都会被查出或大或小的问题,面临着监管处罚。检查处罚标准不够明晰,也增强了他们的不确定感。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都不愿意在上市或者执业过程中被“记一笔”,所以撤回成为成本最小的选择。


被抽中企业大比例“向后一步走”,导致一些上市项目本身可能并无重大问题,却被“误伤”;而个别真正存在造假、欺诈的上市项目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解读:


可以预见,IPO现场检查将会迎来更加清晰、透明的制度规则。如果企业真有大问题,中介机构绝不可能通过“一撤了之”来逃避监管;对保荐机构的技术性瑕疵等小问题,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的自律监管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除了IPO现场检查的变化,指导意见将问责机制进行进一步明确。这意味着,未来的投行业务监管将全面强化自律管理、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立体追责。不对任何问题都“上纲上线”可以稳定各方预期。分层分类处理不同性质的问题,也将会给市场释放更多的空间。


记者: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