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日报》资深记者李京
因为人像照片未经允许被用作商业推文,周冬雨以一个微信官方账号为认证主体,对簿公堂。
7月9日,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中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宇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服饰”)赔偿周冬雨经济损失5万元。并道歉;被告拒绝接受上诉。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冬雨系知名文艺工作者,曾出演多部影视剧。被告是微信官方账号“OOAK设计师品牌概念店”的认证主体。2018年12月4日,被告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OOAK新品周冬雨的衣橱里到底有多少顶帽子?》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的多幅画像。文章包含帽子等产品图片、价格、店铺地址、营业时间、客服微信、网店、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原告周冬雨诉称,被告上述行为旨在推销被告销售的帽子商品和首饰,滥用原告肖像牟利,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对外商业推广过程中使用原告肖像,容易导致公众将原告与被告误认为是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商业代言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故原告周冬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1万元。
被告普通服饰辩称,涉案图片系原告工作人员(造型师、化妆师)与被告于2018年11月就影像拍摄及推广合作进行协商的一部分。涉案图片未在网上公开传播,仅由原告工作人员提供,原告同意被告通过赠送相关产品获得相关照片的使用权和发表权。被告在侵权行为中没有使用原告的肖像。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原告要求的赔偿和维权费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物品所附图片包含原告肖像照片,可以清晰辨认,一般公众可以将其与原告面部特征联系起来。被告发表的文章及附图意在吸引公众关注和潜在客户。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权。
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被合法授权使用原告肖像,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被告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原告肖像使用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
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