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教育厅网站获悉,2009年(含)后济宁市236名高校毕业生将获得国家补偿援助。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经济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工龄在3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予以补偿。经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3993名在经济困难县困难行业工作且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象。
据统计,济宁市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共有236名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补偿支持。
《办法》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和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属县(市)的,由市财政承担的全部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三年后,补偿资金将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记者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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