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要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创业主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城乡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参加本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非居民。
2.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学生和辍学创业的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回国留学的学生和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术学院的毕业生。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和毕业当年失业并取得高级工程师、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学生。
4.贫困劳动力建档。指在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者和扶贫协作区的贫困劳动者。
5.开除备案人员。指在本市开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被辞退、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创业单位成立后6个月内到原单位办理辞退备案,并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给为创业单位申请补贴的人员。其中,对于创办小微企业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的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的各类人员。
补贴条件
1.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主体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的最新变更时间为创业时间。创业者属于已经辍学的普通大学生,也应该办理辍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需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下同)。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主体的企业家,必须在创业主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成立创业实体后,必须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大学生,可以不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6个月及以上有效资格。
3.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创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设立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对2020年5月1日或之后成立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成立之日起3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