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增加了就业风险,最高可能多支付劳动者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劳动者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使没有书面签署《劳动合同》,也不会获得双倍工资差额。
一、签有其他已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书面材料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为了劳动者谋取劳动报酬以外的额外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材料(如《劳动合同》、《员工录用审批表》、《岗位聘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则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山某某诉北京凡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法公报案)
法院认为,单某某持有的 《协议书》 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上述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上述 《员工录用审批表》 由单某某持有并由其作为证据提供,即其认可上述审批表的内容,因此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持工人要求双倍工资的主张,因为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签订的劳动合同文件,在一定情况下,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载体。
二、补签(倒签)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与重庆泽盛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双方补签或倒签了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已同意补签、倒签劳动合同,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用人单位不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注: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合同的反向签订(补充签订)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用人单位强迫、欺诈签订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三、过1年时效未主张的
根据《员工录用审批表》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1年,自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持续受到侵害的,自侵害结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从工作满一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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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丽公司理应支付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其要求中丽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如果诉讼时效部分已过,未过部分可继续主张。
四、员工个人原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的天平是平衡的,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多次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注意:那些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主动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事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高管或主管),如果他们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视为个人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人事负责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阻挠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五、双方主体资格不具备的
1、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
合格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自然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是没有营业执照,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还有就是没办理备案登记的包工头、施工队等“游击班子”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2、提供劳动者不具备合格劳动者身份
如提供劳动者尚在学校全日制就读,学习之余校外实习,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需签订劳动合同。
如提供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亦是劳务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六、律师特别提示
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法规避,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
提醒劳动者:获取额外工资差额不是目的,要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如遇到用人单位恶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及时维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上述《通知》中所列证据,实践中,以下这些辅助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①单位开的证明,如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等凭证;
②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③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工资欠条;
④工作中相关工作记录,如工作中产生的送货单、报表、往来邮件等;
⑤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⑥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⑦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⑧有业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具有劳动者的签字又有单位的公章的协议书;
⑨劳动者的名片;
⑩录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