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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适当性四要素,创业板适当性三要素

外汇田燕APP新闻:新 《证券法》 投保制度系列谈之适当性管理

新《证券法》全面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是提高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的里程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将呈现新的局面。

一是提高了对投资者信息获取和价值判断能力的要求。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特殊的表决权结构,红筹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上市,上市公司监管加强,市场化合法退出渠道畅通,意味着投资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踩雷”。

二是投资者结构趋于“制度化”。多元化基金将以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组合投资的形式进入市场。金融产品设计复杂多样,衍生品品种不断丰富,投资者面临的跨市场、跨领域风险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需要强化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匹配。

适宜性管理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和数据的业务场景。其前提是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准确动态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价数据库,并每年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则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库的信息来源。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为个人投资者设置了账户资产和证券交易经验的门槛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动态跟踪、持续了解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情况。最近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差异化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区别于科创板和新三板,明确了投资者动态跟踪、持续了解的要求。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在投资者、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产品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数据潜力仍有待挖掘,行业内外的信息壁垒有待打破。证券机构对投资者信息的收集通常在投资者开始新业务时完成,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财产、收益、投资收益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对投资者的评价影响很大。后续修正成本高,变更信息难以及时更新,制约了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性。同时,近年来,在履行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方面,出现了因泄露客户隐私、商业交易中的非授权数据等引发的投诉。也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要以“数据先行、技术赋能、制度保障”为导向,建立合适的大数据应用实施路径,加强数据共享和流通,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是完善投资者评价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多维度投资者评价数据库,探索构建证券行业合适的数据联盟链,在合法、正当、安全、必要的基础上,确保行业内外数据高效、全面、准确链接,实现合适数据的实时普惠共享,使数据在监管框架下合规流动。

二是以科技手段为投资者提供“精准画像”,挖掘数据的生产力。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技的应用

三是优化资产组合配置,积极管理风险,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设置合适的进入门槛,并不是为了阻止投资者进入市场,而是充分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投资者提供分散风险的各种优质资产。证券经营机构在充分履行应有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运用智能投资和金融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组合和个性化服务,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要素的市场配置要有章可循。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数据流动规则,打破信息壁垒,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平衡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与数据提取、流通和使用的关系。加强技术建设投入,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提升适度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数据和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