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香港上市公司NVC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返还重庆NVC照明有限公司370万元,吴长江助理陈艳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吴长江案二审裁定结果:
原公诉机关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长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NVC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汇沙堤7号2301室。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他现在在惠州看守所。
辩护人龙宗智,北京市卫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NVC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注册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20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捕。我在缓刑期。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陈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钟会法刑楚儿字第63号刑事判决:
(1)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合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2)被告人陈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判令被告吴长江向受损害单位重庆NVC照明有限公司返还370万元.原审被告吴长江拒绝接受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汝成、彭波到庭履行职责。上诉人吴长江及其辩护人龙宗智、周勇,一审被告人陈灿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提出申请后,法院通知证人张宝玉、黄红军、张泽祥到庭作证。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项裁决是终局的。
裁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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