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原通知请点击此处)
深交所〔2018〕556号
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起草了《决定》(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以及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SZS〔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我局新规定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具体安排:
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实施前,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判决的,无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因该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适用新规。
三、新规实施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尚未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并区分以下情形:
(1)已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无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根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如果已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是披露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告),如果没有暂停或终止上市,将维持暂停状态。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将根据新规判断其是否构成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公司申请,交易所恢复其股票的正常交易。
相关公司股票已按原规则交易30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根据新规决定对公司股票强制退市的,在公司股票停牌前不给予30个交易日的交易期限。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后、新规实施前,上市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司法判决确认的事实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于新规发布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以此作为《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相关时限的起点。
5.关于《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伪造年度报告规避退市情形,应当将2015年作为《决定》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即2015年以来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予以退市。
六、新规实施前,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但已完成重组上市,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
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按照本项规定提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办理,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新规施行前,因重大违法其股票已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事宜仍适用原规则。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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