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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诞生的背景,网上创业团队诞生的背景是什么

CPPCC入宪的起源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历史演变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共同纲领》阶段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召开,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事实上的宪法权利,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一步,为宪法和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石。

《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选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行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予其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选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国家建设的根本计划和其他重要措施的建议。”

第一个宪法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号,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这也是一部过渡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由于我国宪法是过渡性宪法,它不能不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时期的宪法有所区别。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中的一些条款是纲领性的。

第一部宪法序言指出:“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中国人民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的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发挥作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有人建议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位和任务的规定。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宪法序言可以免除这些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曾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构,将来当然不再需要由它来行使,但作为一个统一战线组织,它将继续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既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参加统一战线的各党派、各组织经过协商,将自行对这个组织作出各种规定。”

第一个宪法阶段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制度化,非常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这部宪法没有提到CPPCC,而只是在序言中提到“我们应该巩固大团结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是过渡宪法,与1975年宪法相比有很大变化。宪法序言肯定了统一战线,指出:“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

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吸收了国际经验。这是中国特色的根本大法,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部宪法首次在宪法序言中庄严记载了CPPCC的性质和作用,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将进一步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团结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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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性质,肯定了其重要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政协可以在国家政治、经济、对外友好活动等广阔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地合法地发挥重要作用。从而第一次为人民政协的合法存在和作为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宪法序言的最后一句话“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表明,我国除共产党外,还有多个参政党合法存在的现实。


现行宪法修正案阶段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89年1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在这种政治背景下,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合法性,将原来这种合法性从执政党的意志拓展到国家意志。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个表述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