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征求各界意见后,备受关注的退市新规正式发布。
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完善了此前被市场质疑的“欺诈金额和欺诈比例”退市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有哪些调整?六个要点:
1.将财务造假检查期限由3年缩短至2年,造假总金额由10亿元降低至5亿元,造假比例由100%降低至50%,增加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
3.对于扣除非净利润前后为负值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并由会计师出具专项验证意见,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的过渡安排,明确如果新规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1元且达到终止上市标准,将按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交易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被强制从重大违法类别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提前告知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退市时止,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分析人士指出,退市新规与新证券法精神高度契合。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交易所应当设定退市标准并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程序,导致出现金融类、交易类、监管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种退市情形。新证券法明确,进入端不再强调可持续盈利,而是注重可持续经营能力,退出端与进入端一致,退市标准不再考查单一盈利指标,取而代之的是组合财务指标,加快僵尸壳企业清算,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焦点1:
严格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最重要的修改是调整了“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的退市指标。
本次反馈中,有意见建议严格设定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反映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的强烈预期。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占比和绝对值,将造假调查期限由3年缩短至2年,将造假总金额由10亿元降低至5亿元,将造假比例由100%降低至50%,并增加了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严格收紧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设定指标方面更加严格。
具体调整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连续两年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或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两年披露相应数据总额的50%。(如计算前述总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数,则先取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只要未达到新增加的“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指标,就可以避免退市?
交易所指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新增的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是对fo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近年来,市场上个别公司财务造假规模巨大,造假情况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在原有重大违法活动强制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欺诈金额和欺诈比例”指标,进一步明确标准,精准打击此类重大恶性欺诈行为。新指标不是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划定“安全线”,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违规认定标准的完整性,与其他重大违规认定指标一起发挥退市效应。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财务造假未触及新准则,但若触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违规披露等原有准则,仍将被终止。
根据交易所的说法,打击欺诈需要一个全面的系统和各种工具共同发挥作用。根据舞弊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移送、集体诉讼、退市等多种措施,而不是仅仅因为舞弊就退市。继续严格财务造假监管,坚决将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退市。
/>关注点二:
明确与主营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有种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容易规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规避退市,上市规则中做了以下安排,来保证该项新增指标的执行落实到位。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此项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关注点三:
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
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次退市新规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有意见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了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交易所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关注点四: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
在公司股票摘牌前不得减持股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沪深交易所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关注点五:
退市新规还有哪些调整?
在科创板方面,本次退市新规修订进一步完善退市指标,优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退市指标方面,强化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增设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者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指标。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确因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将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同时打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
此外,针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公司股票,增设每日股票交易限制,但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
深交所指出,有意见认为,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同时,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后续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另外,深交所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规则适用依据,明确不计入重新上市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等。
关注点六:
如何理解此前的存量*ST公司即使继续亏损
也有可能不再被实施暂停上市?
交易所表示,此次用“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取代单一净利润持续亏损和营业收入指标,旨在通过多维刻画识别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非经常性收益保壳的僵尸空壳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同时给予主业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暂时亏损的公司一定发展空间,符合新证券法提出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理念,也贴近成熟市场经验。本轮退市改革明确财务指标的退市标准,三类财务指标交叉适用,涉及多种排列组合,上市公司触及财务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对僵尸空壳企业打击力度也更大。
来源:中国证券报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