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贴息贷款
贷款对象: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农村危房补助计划的自然人。
贷款用途:贷款专项用于自然人危房改造工程。1 .符合村庄规划和村群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要求;2.危房拆除重建(加固重建)。
贷款条件:
1 .纳入县(市)人民政府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民或其他自然人;
2.住所、固定住所或者固定经营场所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经营组织服务区域内的;
3.年龄在18-65岁之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65岁;
4.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5.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收入来源可靠,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对于分户申请,家庭中综合能力较强的主要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贷款申请人;
8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按照“村民自筹、信贷支持、政府补助”的原则确定。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执行部分利息由政府补贴、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的优惠政策。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按年固定利率2%承担利息费用,如贷款利率5%,借款人承担2%,政府财政补助3%。
贷款流程:申请人需明确是否纳入住建融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如纳入计划,向当地农信社提交贷款申请入户调查,经农信社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
贷款对象:经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民团体、工商、妇联、共青团、工商联推荐,具备创业能力并符合要求,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
贷款用途:微型企业营运资金。
贷款条件:
1.2014年4月1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企业家本人);
2.信用评分在60分(含)以上,主要股东、合伙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3.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二元收入,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及期限: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贷款利率: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统一上调14%。
贷款流程:申请人向人类社会、工商、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申请。初审合格后填写申请表和推荐表经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实批准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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