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老师。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三种不同持股平台的区别。
持股平台分为三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合伙。我们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是50人,股份公司是200人,有限合伙是50人。他们的纳税方式也不同。有限公司是持股平台,属于双重纳税。股份公司也要缴纳双重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是先分红后纳税。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是合伙人身份。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无特殊条件的同股同权,同股同权适用于全国《公司法》。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就是我们常说的GP,有限合伙人就是我们常说的LP,有限合伙适用于全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给予普通合伙人,即GP执行合伙人,其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比如他负责企业的经营,他负责企业的权利。作为一个LP,有限合伙是一个金融投资者,他只负责投钱。也就是说,一个负责管理权力,一个负责管理金钱。对于有限合伙产生的利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他的出资额是5万元,最多能承担5万元的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人不一样,因为属于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其风险会更大。
因为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的,也就是说有限合伙是由GP决定的,但是这个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多企业主不想让自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地方有什么办法可以改变吗?是的,因为有限合伙没有规定GP作为有限合伙必须是自然人。此时,我们将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以避免这种风险。为什么呢?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所以《公司法》中规定了企业在危机情况下需要破产清算的,股东将在自己的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从而避免了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比如A和B开公司。甲持有公司59%的股份,乙持有公司41%的股份。经过几年的经营,A和B同时向公司的十个中层骨干提供10%的股权激励,所以A仍然拥有49%的股份,B仍然拥有31%的股份,所以我们将这十个中层骨干打包组成有限合伙,我们以此为例。那么这个时候,C的份额是多少呢?10%加10%等于20%。A和B同时稀释的股份打包成有限合伙,所以他最终股份的结构是这样的。母公司A占49%,B占31%,C占20%。这时我们可以看到A是49%,它没有51%的相对控制权,所以B是31%,所以没有否决权。那么A和B都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那么C就变成了有限合伙,那么有限合伙A想控制C,怎么控制?如果A想控制C,A就是C的GP,有限合伙。比如他持有10%的股份,LP1持有90%的股份,直到LP10。此时A控制C,因为它是GP的身份。这时,作为一个,他不想在这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此时A只需要将自然人的身份替换为其控制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也就是说,此时A对母公司的控制权是49%加20%,等于69%。
有限合伙企业A不仅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还实现了对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因此,在三大持股平台的实际运作中,有限合伙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经营起来也更为灵活方便。而且它的进出相对容易控制,税收也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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