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并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
亦未作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因本公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导致或因依赖这些内容而导致
对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1065)
关于股利分配的公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董事”)会议(“董事会”)公告,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0817亿元,分别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2181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937亿元,扣除2013年分配的2014年现金股利11418万元后, 本年度可供分配给公司股东的实际利润为19.6588亿元,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计划于2014年度向全体股东分配每股0.07元(含税)的现金股利,共计9990.06万元,待即将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拟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股东批准后方可实现。 关于h股股东的分红,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8日。为确定有权领取股利的h股股东名单,公司将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8日(含前两日)暂停办理h股转让登记。公司h股股东应于2015年6月2日下午4336000时前,将所有转让文件及相关股份存入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室香港证券存管有限公司h股登记册。因此,2015年6月3日在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上市的h股股东将有权获得上述股息。请注意,净淘汰日为2015年6月1日,预计分红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左右。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号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公司有义务在向2015年6月3日在公司h股登记簿上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支付股息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登记的h股,包括香港证券结算(代理)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和团体,均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公司将在预扣10%企业所得税后向这些非个人股东支付股息。对于2015年6月3日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出现的应付自然人股东的股息,公司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持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的自然人投资者如不希望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将相关h股的合法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并将所有相关h股连同转让文件一并送至公司h股转让办公室办理转让手续。所有投资者都应该认真考虑上述内容。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股息只支付给2015年6月3日在我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公司不对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因公司股东身份确定失败或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或对扣缴机制的任何争议承担任何责任。
接受董事会的命令
董事长
中国刘玉军,天津本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4月2日,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林文博先生、付亚娜女士、曹硕女士四人组成;2名非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陈银星女士;和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